[财务管理财务知识 ]解读法理学之法与经济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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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财务知识解读法理学之法与经济解读法理学之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三)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

2、经济活动。(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3、(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

4、业者行为的准则。(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3.从法本身理解

5、法的有:(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

6、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

7、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II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笔记资料法理学法与人权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

8、、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4。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二)人权的层次1。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於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2。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势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不过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3。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二、法与人权的一

9、般关系(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二)法式人权的体现和保障1。与其他保护手段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1)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2)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2。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1)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

10、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2)某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3。至於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1)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2)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三、人权的法律保护事件1。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2。自“二战”以后,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地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四类:(1)人权宪章类;(2)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3)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4)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笔记资料法理学法与宗教一、法与宗教概述(一)什么是宗教1。一般说来,宗教由宗教教义、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三部分组成

11、。2。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士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二)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1。法与宗教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2)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3)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4)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2。法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法律的产生是社

12、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2)二者产生的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是社会系统强制性的产物,它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内容,又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其基础则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是与科学相悖的社会异己力量,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3)二者的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4)二者的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宗教和法律虽然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来进行

13、调控;宗教主要是通过控制人们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通过说教和内心感悟来达到社会调控的目的。(5)二者的形式不同。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人在神的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所以宗教规范大都是义务性规范。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一)宗教对法的影响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3。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二)法对宗教的影响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1)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2)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2。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14、,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3。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把宗教信仰问题规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4。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结合。笔记资料法理学法与道德的区别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

15、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与此相关的士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道德的重心在於义务或责任。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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