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会计 ]小企业会计准则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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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取得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第十条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时,应当作为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

3、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农业小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一)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

4、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二)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四)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

5、造费用。(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折旧费等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

6、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主

7、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第十五条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按照处臵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

8、业外支出。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六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月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二)一次还本付息

9、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十九条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第二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所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

10、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11、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运输费

12、、装卸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包括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四)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第二十

13、六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臵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臵费用后的金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第二十七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

14、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八条小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15、,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建的,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臵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三十三条生产性生

16、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二)小企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第三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小企业(农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小企业(农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产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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