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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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医保报销规定(详解)居民大病医保:1、只报销住院及几项特殊病门诊(除急诊外,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或 定点医疗机构中的 A 类医院+专科、中医医院)2、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1300 元,第二次及以后 650 元3、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60%,个人负担 40% (只需付个人应付部分)4、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 15 万元职工社保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和特别门诊,1、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1300 元,第二次及以后 650 元2、报销比例,与医院级别成反比,与费用成正比(以三级为例,1300-3 万,报销 85%;3-4 万,报销 90%;4 万以上,报销 95%)3、在一

2、个年度内,最高支付 10 万元大额互助,1、普通门诊,起付线 1800,最多报销 2 万。在本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0%。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社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90%。(退休职工起付线 1300,报 80%,+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则共报销 90%)2、住院和特别门诊,报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的那部分费用,报 85%,最多 20 万 (只需付个人应付部分)个人账户,自由支配医保卡启用了医保卡(社会保障卡) ,则门诊只交自己付费的部分,不需要先交全部费用再报销。现在正在逐步开始发放医保卡。目前,门诊用社保卡,住院仍用蓝本。只有蓝本的,

3、 (凭贴有条形码的蓝本)门诊,是先自己交费,超过 1800 部分,把医院给的单据和处方交给单位,由单位负责报销 。住院,出示医保蓝本,交一些押金,只需要付个人应付部分,医保报销部分由医院和医保结算。关于留观住院和死亡前 7 天,均算住院。须在结算后 60 日内,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留观证明、统一门诊收据(异地就医提供异地门诊收据) 、检查治疗明细、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到参保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报销。若留观超过 7 天,一直没住院,只能按门诊报销。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第十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

4、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条 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第十五条

5、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六条 参保人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第十七条 药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药量,外用药开三支或三盒。药量超过用药规定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所开药物应与就诊疾病相符,发现有不相符的,所有医疗费均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可随时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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