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740098 上传时间:2017-07-12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注销程序一览(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代表处:办理注销手续的重要提示:1、如代表处有外籍个人,需先办理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清算;2、如代表处有车辆需要过户,可先行办理。提供文件的行文用纸等方面的要求:1.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在国母语或英语。 2.外文证明需由代表机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3.所有复印件均需 A4 纸打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 XXX”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若相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多页的,需要在每页右下角编写序号,在首页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计 XX 页,原件保存在 XXX”字样,并加盖骑缝章。4、凡是进行纳税清算的代表机构,

2、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资料,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清算手续。一、办理税务注销需要的资料A、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1、此表中的 “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按照税务登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证与工商登记证不一致的,需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2、“ 申报人 ”由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3、“ 纳税清算申报情况”填写在地税局缴纳的需清算的三个年度各税种数额;“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 在递交纳税清算申报表时由承办人辅导填写。4、上述 1、2 、3 所列纳税清算申报表的各项由代表处自行填写,如有修改,在修改处加

3、盖代表处公章。 B、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丢失,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登报声明。C、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D、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写明代表机构注销原因、代表机构注销的准确日期。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需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翻译件上需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E、税务登记表原件(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供)如税务登记表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F、税务代码章税务代码章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

4、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G、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1、2003 年 7 月 1 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都需提供。2、2003 年 7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只需提供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3、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H、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工商登记证如过期,需先办理工商登记证延期手续。I、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5、或清算报告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验证后及时返纳税人,同时将系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清算表中填写的各数据进行核对,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归档。1、 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 6 月 30 日前,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三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 6 月 30 日后,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两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2、税收缴款书包括:营业税税收缴款书、中方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缴款书、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缴款书等。3、 按经费支出换算

6、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代表机构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营业税为其他方式的需提供清算报告原件,免税的无需提供。4、如果涉及车辆过户转卖或报废的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5、清算报告中必须列明代表处涉及的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J、中方人员工资明细表1、需写明代表处在纳税清算年度内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额,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2、如由 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纳税清算年度内的工资明细表,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每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由出具证明的中

7、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K、纳税清算年度内代表处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各类原件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代表处如使用总机构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由总部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如租用业主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且不在我局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需提供由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原件。L、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办理工商注销需要的资料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注销原因、债权债务及税务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继续承担清理责任的承诺: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收缴登记证和代

8、表证及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上海代表处:上海工商局注销程序及资料要求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地址及电话: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咨询电话:021 58793700登记时限: 注销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提交材料目录: 注销登记: (1)、首席代表签署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5)、登记证;(6)、公章、代表证;(

9、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注: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登记程序: 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登记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1983 年 3 月 15 日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 年 10 月 30 日国发【1980】272 号)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10、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 年 2 月 13日外经贸部令第 3 号发布)上海税务局注销程序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沪国税征200619 号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06-4-30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11、(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第四条 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 30 日内完成核准手续。第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12、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13、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第九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书。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

14、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1)、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3)等表格,同时提供含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程序内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见附件 4)。第十条 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

15、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税务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 5)。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

16、裁定书;(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十三条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说明。(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 IC 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 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