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样板(浅议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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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屡遭歧视,侵犯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在发展,非婚生子女权益无保障则会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形象,其优越性无法体现。非婚生子女人权无法保障将导致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会破坏社会安定。【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法律地位 权益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两性关系自由度的不断增高,人们对待婚恋的态度也开始发生巨大变化,试婚、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开始大量增加,并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使得婚姻关系不稳定性日益突

2、出,非婚生子女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由于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与婚生子女不同,所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识一直存有偏见,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由于其父母的过错而导致,他们本身是无辜的,人们不应该因为他们父母的过错而对其进行非议,从而影响其法律地位,所以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课题。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它包括: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所生子女,已有婚姻关系之男女在婚姻外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致孕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经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子女,以及女方被强奸、诱奸所生子女。非婚生子

3、女制度,是婚姻家庭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因时代、国家、宗教、道德等不同而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早期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以及父系家族要维护本家族的财产不落入外人之手,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对非婚生子女施以虐待和歧视,近代社会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由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造成的,与子女无关,用惩罚非婚生子女的方法去惩罚其父母,不仅于事无补,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20世纪以来,人类对非婚生子女的人文关怀不断的加强,对非婚上子女的虐待和歧视逐渐的加以修正” 。因此,世界各国立法开始肯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他们的

4、合法权益。二、国内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表述从古代到中世纪,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从在,大陆法系国家对非婚上子女采取放任态度,甚至剥夺其基本人权,非婚生子女被认为是被诅咒之种子,无部落亦无血统。当时的法律将私生子与强盗、窃盗列入同一范畴,将其当成“法外人”而处理,其结果杀婴、弃婴颇为盛行,私生子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监护,亦无继承权,更无法谈其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私生子同样受尽虐待。婢生子是指家长与婢女私通所生之子,奸生子是指无合法夫妻、夫妾关系男女所生子女或徒具夫妻、夫妾之名,却欠缺合法婚姻事实或形式要件男女所生子女。以上参阅陈棋炎非婚生子女之法

5、律地位比较研究法学期刊第12期 1958年10月第63页 1993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在我国古代,“婢生子”“奸生子”是倍受封建法律歧视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宗教道德,伦理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中世纪到二十世纪以前,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法律制度已经慢慢得到了修正,尽管各国改革的步伐不一致,改革的内容不相同,但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待非婚生子女时已经由歧视、虐待转变为提供有限制的保护。如:在确认生父母身份上,开始承认了生父与生母结婚的准证以及生父的认领的有效性,但是附加有严格的条件。在抚养、监护、继承上同样给予了非婚生

6、子女部分的权利,之后由于受到公正平等、人权人道、血统等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遭受歧视和虐待的法制开始遭到质疑与批判,与婚生子女同为父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不应该因为不是婚生这一事实而遭受到不一样的待遇,社会开始广泛关注非婚生子女的境遇问题,并开始逐渐改善现状。在二十世纪初期,部分国家的立法就已经进入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对非婚生子女立法的特征明显表现在对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逐步确立上,联合国也已一连串的宣言公约确立了此原则。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即规定儿童权利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1966年国际人权规约提及所有儿童及少年不因人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财产

7、而有任何差别,儿童及少年享有来自家庭、社会、国家所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的权利2,特别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宣布:“所有关系儿童之事物,无论是否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局活力发机构所主持,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考虑”以来,现代亲自立法更由一般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联合国的促进下,各国陆续掀起了修改非婚生子女立法的浪潮,开始大幅度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确保他们的基本人权,并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事实上同等地位的方向不断迈进,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主要从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以及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等方面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以典型国家为例,其

8、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都有着相关的规定。(一)国外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内容1、美国(1)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关于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美国法律原大多承袭的是英国法的原则,直到1973年最高法院的戈麦兹(Gomez)判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美国法院认为若父权存在的事实被证实,则生父的抚养义务就具有宪法的强制性。目前在美国所有的州,各法律明确规定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上,美国法主要用以下几种规定:其一是由救贫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者,其二则又刑法处罚遗弃非婚生子女者,其三是生母或第三人应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生父抚养非婚生子女,及请求过去抚养费用之偿还

9、,最后,如能举证父子关系确实存在,法院必须强制生父抚养非婚生子女。其一系列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规定,带有公法性质。(2)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早期美国法继承和接受了英国发的原型,在对待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上亦是冷酷无情,到19世纪,美国各州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作了很大的修改,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监护人为其母亲在司法判例中开始得到承认,其母亲负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并享有监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给予母亲,是因为在当时,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比较困难,并且由生父承担监护权在当时无法被传统的社会观和道德观所能够接受得了,“但是自1972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从而对

1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监护权这一原则给予确认” ,也就是说,在非婚生子女最大利益受保护的前提下,赋予非婚生子女生父监护权,但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剥夺生父的监护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平等保护原则,认为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死亡后,生父愿意且有能力抚养该非婚生子女的,则法律应当保护该生父的监护权。(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在美国,到19世纪,大多数州认生母与其非婚生子女间的继承关系,但对于非婚生子女除因准正或因收养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时而享有其生父的继承权外,在其他方面分歧还是很大的,但到了1968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个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其在一切方面享有与婚生子

11、女相同权利的判决,相当一部分州的法律因歧视非婚生子女而被宣布违宪,如根据普通法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的财产没有继承权,除非其推定生父在遗嘱中包括了非婚生子女,1971年最高法院在审理雷碧娜一案时认定这一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条款,因违反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规定而无效,在美国部分州现今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双方的遗产。法国民法典第757条2、法国(1)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法国民法上,非婚生子女如果要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享有被抚养的权力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这一行为方可获得,对于具有血缘关系而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国民法之解释,生父母应付抚养之自然债务。(2)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法国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必须

12、经过生父母认领方可获得法律上的地位,原则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由认领的生父或生母行使亲权,但应受监护会议或家庭裁判和监护监督人的监督。在1883年以后的判决、判例、上诉法院、甚至贵族法院均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持一致见解,他们认为生母优先于生父成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非婚生子女已不再认为是“无亲之子”。(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法国民法继承方面,原则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一的权利,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其他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系血亲的继承关系,与婚生子女原则上是相同的。法国民法第757条规定,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其父母遗产时,具有与婚生子女相等的权利。

13、但同时又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继承遗产的应继份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父母有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该子女所取得的12。3、日本(1)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日本民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须经生父母认领方可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父母子女相互间终身应负扶养义务,不因婚生或非婚生而有所差别。(2)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日本在监护制度上很重视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在监护关系调整中的作用除在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外,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家庭裁判选任并且对选任的监护人进行监护监督,此外还应依照儿童福利法实施的公法进行监督(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日本民法规定在生父母尚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其

14、父母遗产享有有限的继承权。(二)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内容1、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每星期应支付不超过500元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一般至子女16岁为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还应支付该子女出生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未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已经生父若林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之间,在抚养法上享有与一般的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2、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我国香港地区施行的是英美法系,父母子女关系中没有亲权的概念,皆称为监护权,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为其生母,生父不享有监护权,澳门地区

15、父母子女的关系根据葡萄牙法典调整,非婚生子女只确定一方亲子关系的,由确定方行使亲权,确定双方亲子关系而生父母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由母亲行使亲权,但生父母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只要生父母在民事登记局声明其意愿,则由生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台湾地区规定,非婚生子女因出生的事实与其生母形成自然的婚生子女关系,与其生父则须经生父认领而享有婚生子女的地位,非婚生子女在经生父认领之前,其亲权由生母行使,从母姓,以生母住所为住所,由其父母对其形式监护权。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我国香港地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无遗嘱继承中,不享有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澳门法原

16、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限制,自1977年司法改革后,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依台湾民法第1138条和第106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一其生母之间,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互为继承人,非婚生子女有权与婚生子女均等继承生父母遗产。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仍不发生任何身份关系与法律效果。三、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及其相关规定的不足(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但社会上仍有许多侵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现象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经常遭受到歧视与不公平待遇,使他们极易产生自卑心理,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进而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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