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17398577 上传时间:2017-11-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1.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儿童政策(内含苏州流动儿童)(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儿童政策儿童事业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社会工作是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儿童社会工作十分关心。国务院发布的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 12020年) 明确提出要“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实现到2020年“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的发展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2、教育、矫治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中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 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4、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附苏州儿童相关法律文件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苏府200216 号发布日期:2002-2-10执行日期:2002-4-1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将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二月十日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 年 3 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制定实施)、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使流入我市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儿童少年是指 6 至 15 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暂时居住(或具有临时户口)、且具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把解决所辖地区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当作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创造条件,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第四条 在我市暂居的流动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6、务教育法的规定,适时送子女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所辖区域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帮助其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对教育财政拨款时,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专项经费,支持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扶持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帮助。第七条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借读为主,也可进入民办学校和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做好所辖区域流动儿童少年统计工作。第八条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

7、校应挖掘潜力,充分利用本校教育资源,积极引导,主动吸纳流动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实施前款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经费,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满足本辖区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第九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积极扶持。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的最低标准,允许办学者租赁坚固、安全、适用的房屋作为校舍。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应及时审批;对目前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

8、半年内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对限期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取缔。第十一条 各地在进行教育布局调整、资源优化组合时应充分考虑到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对通过调整优化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应优先优惠转让、租赁给流动儿童少年学校举办者。第十二条 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借读证明、暂居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证(临时户口),向暂住地所在附近的全日制中小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借读的学校招收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持前述有效证明向暂住地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提

9、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借读学校。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严格履行借读手续;各类学校应为在校就学的流动儿童少年及时建立相应的学籍。第十四条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按学期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借读费等费用。第十五条 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应严格执行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收费许可管理,严禁乱收费或变相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第十六条 流动儿童少年在我市就学期间,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权利,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共青团、少先队、参加校内外活

10、动等方面不得歧视,一视同仁。第十七条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定期对其加以督查。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