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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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集2011-05-26 09:52:38| 分类: 税(tax)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引用自紫兔兔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集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经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并实施的。 (一)工资、津贴、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 l、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

2、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国税发1994089 号): (1)独生子女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费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 4、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3、粤地税发1998197 号) 5、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1998197号) 6、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44 号) (二)股金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 l、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 号) 2、对职工介入以股份

4、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介入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 号)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能,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份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25 号) 4、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粤地税发199822l 号) 税收)对 (三)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l、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5、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推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5、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 号) ;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 2 次扣除。(国税函2001336 号) 6、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

6、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7、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 号)(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劲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

7、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8)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财税字1980189 号) (9)外因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80l89 号) (10)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0345 号) (四)离退休、下岗工人的税收优惠

8、政策 l、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个人所得税法) 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157 号) 4、个人因与用人单

9、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数额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 号)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财税2001157号) 6、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10、税。 (国税发200083 号)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财税2005186 号) (五)军人、军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

11、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2、对军队干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财税字199614 号,粤地税发199681号转发)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7)军粮差价补贴。 3、对以下各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财税字199614 号)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3 年内免

12、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84 号) 5、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3 年 5 月 1 日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 8 号文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 2003 年5 月 1 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26 号) (六)个人零星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l、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

13、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3、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4、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 (含 l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27 号) 5、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13 号) 6、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车、阉禽畜、横水渡船( 非机动 )、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粤税发1

14、994159 号) 7、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 号) 8、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重新购房的价值不少于或少于原住房销售额,分别全部或部分免税。(粤地税发200012 号) 9、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10、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

15、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粤地税发20021 号) 11、学生个人参与 “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12、政府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粤地税函2002324 号)13、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 号) 1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1)对个人取

16、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 (2)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100%;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5 万元(含 5 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 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残疾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 18 周岁的子女。 孤老是指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粤地税发2001159 号) 2、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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