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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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第514号文件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司全体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编员工。第三条 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编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员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凡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 凡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 凡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 凡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

2、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员工按如下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一) 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标准1.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年假天数为5天。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年假3个班次,另外按照0.5个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二)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标准1.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年假天数为10天。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年假6个班次,另外按照1个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年休假标准1.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年假天数为15天。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年假10个班次。第六条 人

3、力资源部负责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审核和相关数据的汇总工作。每月需于公司联席例会期间公布上一月度各部门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已休情况、未休情况、违规操作及其他情况等内容。第七条 员工休年假期间,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的审批流程和实施流程规定如下:(一) 各部门、站主管需根据本部、站工作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提前以年度或半年度为单位统筹安排部属员工休年假,同时做出相应的书面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并于休假当年的1月份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制定年休假计划安排为半年度的或有变动的,还需于当年6月份再行申报备案)。(二) 各部门、站主管在安排部属员工年休

4、假之前,需填写月度带薪年休假计划审批表,并于休假前一个月的20日之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三) 人力资源部于收到带薪年休假计划审批表2个工作日内对休假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呈公司领导签章批复,然后转交申请部门、站主管。(四) 各部门、站主管根据批复后的带薪年休假计划审批表安排员工休年假。(五) 各部门、站主管于月度结束,将批复后的带薪年休假计划审批表随考勤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六) 如年度内出现因特殊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各部门、站主管需于11月1日之前填报未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说明书(报告必须有员工和主管的确认签字),报呈公司领导调查批复后另行做出安排。(七) 如年度内出现应休未休情

5、况的,各部门、站于每年12月20日至30日期间填报年休假工资支付审批表,同批复后的未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说明书一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员工年休假工资。(八) 凡未履行如上流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部门或站主管10%至50%的绩效工资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还将予以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同时还可根据公司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九条 如各部门、站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年度内集中安排部属员工年休假的,也可分段安排。年休假标准为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分段安排;年休假标准为第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的,原则上分段安排不得超过2次。第十条 各部门、站主管不

6、得擅自取消员工休年休假待遇或以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形式冲抵年休假。凡违反此条规定的,公司将对主管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员工要服从各部门、站主管的统一休假安排。凡员工在未经部门、站主管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休年休假的,按旷工论处;凡员工拒不依照部门、站主管安排休年休假且继续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并不得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之规定享受300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待遇。第十二条 如处于节假日交通流量旺季或其他工作繁忙特殊期间的,全体员工需服从公司的统一工作安排。如违反此条规定,出现私自或擅自休年休假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纪。第十三条 休假年度内,各部门、站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致使员工未能享受休年假待遇且征得公司领导批准的,准予于下一度安排补休,或于年度终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将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四条 凡年度内已享受年休假待遇但之后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年度已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或班次需冲抵以后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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