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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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公司(本合同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

2、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七、本合同文本自2021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3、合同附件: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_户籍所在区(县):_性别:_出生年月: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件号码:_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联系电话:_乙方:_户籍所在区(县):_性别:_出生年月: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件号码:_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联系电话:_丙方:_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_邮编:_组织机构代码: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取得_区/县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区/县_路_弄_号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房屋类型为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层,地下层数为_层,建筑层高为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

5、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账户名称:_账号: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

6、时应开具发票。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3、_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7、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_。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2、_。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

8、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年_月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计

9、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倍。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

10、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倍。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甲方已于_年_月_日选聘_物业公司(地址:_、电话: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

11、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第二十二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二十三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

12、二十四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其余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

13、行。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三)乙方逾期日仍未改正或者次以上发生不当行为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五)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第二十八条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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