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楚雄州安全生产工作十项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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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草案)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团体、学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兑现奖惩,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2、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地区安全生产检查或调研,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团体、学校、医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检查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查找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每周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工作职责等,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

3、况、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楚雄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草案)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职责。第二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根

4、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素质。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5、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四)组织、督促有关副职领导和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火把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 ;市级每两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一次;(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

6、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乡(镇)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六)组织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本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分级管理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七)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7、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三)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工作,经常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四)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监部门和安委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六)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按事故分级管理的规

8、定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七)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第六条 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二)对所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防范、排查、整治的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好所分管行业、领域中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加强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部门安全生

9、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四)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按事故分级管理的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并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五)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作。第七条 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省,州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

10、织实施;(二)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工作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三)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计划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含招商引资项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五)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六)对本部门(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

11、和职业病的检查、处理,查处失职、渎职违章和违纪行为;(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第八条 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行业)和下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二)组织制定落实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组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2、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积极支持新、改、扩建生产经营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工作;(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较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六)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

13、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三)具体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重点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四)督促本部门(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安全条件;(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较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划分,在各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严格履职,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政执法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

15、行政领导未能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楚雄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楚雄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一)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二)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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