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

上传人:文库****9 文档编号:173750917 上传时间:2021-03-1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页(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招用人员类 案由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整改处罚依据 是否整改 法律后果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 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2)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3) 扣押招用人员证件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 江苏

2、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4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 并处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4)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 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 江苏省劳动力管理条例第41条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 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并处 处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0条第2款 江苏省劳动

3、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童工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并处 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并处 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

4、1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 从责令改正之日起10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由工商、民政部门吊、撤销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非法用工主体使用或介绍童工就业的(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2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依照第6、7、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3、招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 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

5、61条第1款 并处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 并处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9条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4、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 劳动法第68条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2、3条 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 并处 警告

6、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 招用人员从事违法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招用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 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的,侵犯他人合法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 劳动法第14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第2款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第2款 并处 按拒绝录用人数每人200010000元罚款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类 5、未订立劳动合同 未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未续签而使

7、劳动法第1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条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整改前置 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项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处罚,处罚尺度按每人每月200元以下处罚(不满1个月按1月计)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25、26、27、29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29、30、31、32条具体适用*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14条 劳动法第9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9条 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 劳动法第31、32条江

8、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1款 劳动法第9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第1款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见60条) 7、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除、终 劳动法第24、26、27、28条具体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 责令改正 并可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应得补偿的50%)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 劳动法第24、26、27、28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办理备案手续 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

9、政部门(7个工作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第1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4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及时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10个工作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2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2款 并处 可以处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9条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8条 整改前置 处以3000-30000元罚

10、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2000元罚款 (二)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8条第1款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7条 责令改正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7条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劳动法第34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23条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1款 江

11、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1款 责令改正 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3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2款 责令改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3款 责令改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

12、表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4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0条 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1条 过错方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他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期 劳动法第21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

13、14条第1、2、3款具体适用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2款 责令改正 续签劳动合同再约定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第4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2款 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而再约定试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 劳动法第18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 劳动法第22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17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第2款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资支付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

14、 劳动法第50条 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制定、公布的工资分配、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意见或未制定公布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1款 整改前置 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未记录、提供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2款 并处 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15、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未记录出勤情况或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2款 并处 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2款第(5)项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 整改前置 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1-2倍赔偿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 劳动法第50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同等金额1倍的赔偿,并可对用人单位处5000-200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及时书面报告(5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