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四川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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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某诉四川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市区人民法院(XX)武侯民初字第245号二审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X)成民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寨黄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冬生,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军基本案情1、19xx年10月28日,大连保税区大星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星公司)发出拟设立由陆军任负责人的中国西南办事处的通知,但该通知于XX年12月18日作废。2、XX年7月18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并私刻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3、在签订工矿产品订货

2、合同前,九寨黄龙公司于XX年7月1日由陆军指定,向成都宇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的账户支付了订金5000元。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后,九寨黄龙公司于XX年8月13日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预付货款16000元。XX年8月14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价值80570元的吉爱思彩瓦及附件。XX年7月29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4328平立米的吉爱思彩瓦,每平方米76元。XX年8月29日,九寨黄龙公司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付货款50000元。九寨黄龙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均是由宇航公司出具收款凭证。4、XX年6月21日,陆军通

3、过宇航公司账户向大星公司付清了吉爱思彩瓦及附件的全部货款。九寨黄龙公司使用完第一批吉爱思彩瓦后不久,第一批吉爱思彩瓦便由桔红色变为白色,县建设规划局函告九寨黄龙公司不能使用该品质的吉爱思彩瓦用于九寨沟景区的建筑物。5、陆军为追索货款,以其私刻的大星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制作了授权诉讼的委托书,并以大星公司的名义,于XX年8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并经庭审查明,大星公司在XX年8月前就已更名,遂裁定驳回了大星公司的起诉。XX年,陆军以本人名义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九寨黄龙公司也提起了反诉,但在审理中,双方均申请撤回起诉。XX年1月,陆军以本人名义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诉讼。原告诉

4、称原告陆军诉称:陆军以大星公司名义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后,陆军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九寨黄龙公司提供了货物,九寨黄龙公司至今尚欠货款419898元。 陆军虽以私刻的大星公司公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九寨黄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因此,九寨黄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陆军支付 货款和违约金;至于九寨黄龙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于双方之间是凭样品买卖,九寨黄龙公司在收货时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出异议,主张的质量瑕疵也未通知陆军, 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陆军请求判令九寨黄龙公司支付货款419898元及违约金278392元。被告辩称被 告九寨黄龙公司辩称:陆军与九寨黄龙公司之间不

5、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诉称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由于是陆军私刻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 的,因此,该合同与陆军无关,陆军无权依此合同向九寨黄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至于陆军提供的货物,由于在安装后短时间内就出现了颜色变白的现象,存在严重 的质量问题,九寨黄龙公司有权拒付货款。九寨黄龙公司请求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是陆军以私刻的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印章,并以该办事处的名义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的,大星公司也未对此予以追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6、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九寨黄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陆军货款41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8392元,共计693290元。2、驳回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诉辩观点九 寨黄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是九寨黄龙公司与大星公司签订的,陆军不是 该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在陆军与九寨黄龙公司之间无任何拘束力。由于陆军提供的彩瓦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九寨黄龙公司有权拒付货款。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陆军服从一审判决。二审法院

7、判决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星公司办事处在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时并不存在,故该合同因一方主体不存在而不成立,且对九寨黄龙公司不发生约束力。九寨黄 龙公司在知道彩瓦是陆军提供的情况下,未行使撤销权,故陆军与九寨黄龙公司之间的事实买卖关系成立。陆军交付的产品,经九寨黄龙公司安装使用后,在短期内 发生色泽变化的现象,显然存在质量瑕疵,九寨黄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成立。再则,陆军依据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提起诉讼,并要求九寨公司依该合同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依据的合同不成立,在一审中也未变更其诉讼请求,故陆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对金池公司与众合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成立并有效、金池公司支付的20万元为定金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众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XX)武侯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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