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园林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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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园林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园林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 _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_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尽快实现郊县荒山全绿化、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把南京建设成文明、整洁、美丽的园林化城市。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区、县以上人民 _成立绿化委员会,公社、集镇、街道绿化任务较大的单位成立绿化 _小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统一 _本地区、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植树绿化工作。 二、各级园林、农林部门,应在绿化委员会 _下,认真负责市区和郊县植树绿化的规划设计、任务安排、人员 _、苗木培育

2、、技术训练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三、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 _小组可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重大意义,宣传绿化的功能和对建设优美、清洁的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性,宣传爱护树木花草对一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建设两个文明的重要意义,激发群众积极投入植树运动,自觉完成各项绿化任务。报纸、广播、电视、文化馆(站)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宣传报导。 四、凡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均应积极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上报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任务的依据。各郊县义务植树任务,基本上由郊县统一

3、调度劳力包干;各城区除了完成本区任务外,尚有多余的劳动力,可按单位 _到近郊承包一个山头或地段义务植树的任务。分配植树任务要因地、因人制宜,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栽花 _至四十株,或种草 _方米,或育苗十株,或完成整地、管护等相应劳动量的要求(一般不少于一至二个劳动日),承担本单位庭院绿化的任务,可按株数计算;承担公共绿化或单位外的绿化任务,可由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主要是参加树木花草的养护。 五、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本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和 _林。城区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主要干道、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绿化;机关、工厂、学校

4、、医院等单位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栽花、种草,做到空地皆绿,净化、美化环境;郊县要重点绿化荒山、荒滩、四旁、公路、铁路、河堤,以及可配置林网的农田和需要改造的疏林地、次生林地。 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首先要花大力量抓好育苗工作。各园林、农林部门要对现有苗圃的苗、花苗(子)、草皮作一次清查,迅速摸清可以提供的合格的品种、数量,根据义务植树和造林任务,制订近几年内的育苗计划,积极扩大和新建苗圃 _,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同时要对现有苗圃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育苗技术水平,增加产苗量。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要创造条件,自办小苗圃、小花圃、小草圃,鼓励居民和社员个人家庭育苗。可以同附近风景区,社队联

5、合育苗,也可同国营或社队育苗单位签订,预约洽购苗木。 七、义务植树要讲科学、重实效。一定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做到适地适树、适花适草,细致整地,良种壮苗,精心栽植,保证质量,栽一株活一株。各级绿化委员会,绿化 _小组要认真试点,做出榜样,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防止 _。 八、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根据林地经营管理权属,分别确定为国有、部门和单位所有、社队 _所有,由区、县人民 _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城区中,除了在私人庭院(指房 _属私人所有的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外,所有树木的树权均不得归于私人。 九、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对树木花草要切实加强培育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成

6、活j不受破坏。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护树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及南京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园林或农林部门批准。特别是古树名木,要指定专人严加管护;城市绿地和农村现有林地不得任意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树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庭院绿化经费由行政费用开支,事业单位由事业费开支,企业单位由经营管理费用开支,基建单位在基建费中开支,社队 _由公共积累开支。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适当帮助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

7、个人所需交通费用,由本单位自理。 十一、各单位每年要对义务植树 _两次检查。春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秋季检查养护管理和成活情况,并据实上报。备级绿化委员会每年九月要进行总结评比,对超额完成育苗、栽植任务,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山地成片造林和四旁植树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养护管理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 _责任,并责令限期补栽,或按未完成的任务折算工日,每工日收款两元,罚交绿化费。 十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必须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对苗木、经

8、费、技术力量和林木管护等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一个单位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但计划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要对八五年前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规划、制订出分年实施的计划。根据南京的条件,制订规划重点应该放在调整、充实、提高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上,把计划植树同义务植树结合起来,同市容整顿、农村建设、文明生产、保护环境结合起来,把植树同栽花种草结合起来,做到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各具特色。经过几年奋斗,使全市绿化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保护中山陵园

9、、雨花台 烈士陵园的布告 (江苏省人民 _1982年7月30日) 南京中山陵园是伟大的 _先行者 _先生陵墓所在地,是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这里还有明孝陵等重要文物古迹。雨花台烈士陵园是 _烈士殉难纪念地。为认真保护和建设好这两个陵园,坚决制止目前存在的侵占陵园土地、破坏陵园建设、损坏文物古迹等现象,特布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陵园的土地,正在侵占的要立即停止;已经侵占的由南京市 _进行清理,分别情况予以处理6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陵园区内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筑坟立碑和破坏水系、水源等。正在进行的要立即停止,听候处理。 三、严禁在陵园的建筑物和竹、木、碑、石上刻划涂写;严禁攀折树木

10、花草和狩猎放牧;不准破坏公共设施和污染环境。 四、在陵园区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今后不得进驻新的单位。现 南京市园林局关于严格控制城区 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报告 自八。年以来,我市城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情况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来共占用绿地二万八干五百九十二平方米,砍伐树木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四株。其中:八。年占用绿地七干二百四十四平方米、砍树五千九百六十株、三十公公以上的大树一百七十五株;八一年占用绿地五千四百七 _平方米、砍树七干五百五 _株、三十公分以上大树三百零八株。八二年占用绿地一万二千八百六 _平方米、砍树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七株、三十分公以上的大树六百三十一株。今年上半年占用绿地三

11、干平方米,砍伐五千六百七十八株,三十公分以上的大树四百六十一株。i文种年均砍树达一万株以上、树木越砍越大、绿地越占越多的情况是我市历史上少有的。如果再不严格控制,任其下去,将对南京园林绿化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借拆迁扩建之机或以更换树种为由,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市内不少零星绿地和砍伐了相当数量的树木;二是不少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不按国家规定保留绿化 _,不愿拆迁征地,到处见缝插针,随意挤占本单位现有绿地或占用城市公共缉。地;三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审批把关不严。为了保护我市园林绿化成果,有效地制止侵占绿地、乱砍附木的现象

12、,我们建议: 一、要广泛开展保护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巩固现有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是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从而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已经在陵园区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凡有碍陵园建设和观瞻的,由南京市 _进行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这些单位新建任何建筑物,都必须经过市城市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要严格控制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城区公共绿地和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和砍伐。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时,应按规定手续上报批准,并补偿同等 _的土地,交纳重新建设费和砍树、

13、移植树木费。各单位的树木和绿地应严加保护,不得任意砍伐和改作他用。古树名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 三、要健全各项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城市所有绿地和树木,不论权属,未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均不得占用和砍伐。城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破坏城市绿化案件要认真 _查处,情节严重的,除处以罚款外,还应追究单位 _和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 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 _1984年9月24日)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环境,美化市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

14、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绿化城市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 _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 _, _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 _,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城市现有绿地和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区、公园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已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确因建设需要必须使用绿地时,要征得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补偿同等 _ 的土地和交纳重新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不论-公有或私有树木,未经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15、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市政、交通、电力、电讯等部门因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对树木进行移植、截根、修枝时,须向所在区园林部门 _申请手续,经审核后,报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树木损失费和重新栽植费。(申请砍伐、移植树木收费标准附后) 第四条古树名木和对风景游览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并责成所在单位或确定专人重点管护,严禁砍伐和破坏。 第五条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 _、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绿化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抚育和管理,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公园、风景区、道路、 _的绿化及山林、城墙绿带、滨河绿地、防护林带等,由市、区园林部门分工负责。 2机关、 _、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宿舍区的绿化,由单位自行负责。 3国家与 _合作栽植的林木的抚育管理,按双方所订合同执行。 4公共 _区的绿化,由市、区房 _管理部门负责。 5街坊的绿化由居委会负责;居民房前屋后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七条公园、风景区范围内,不准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周围不得新建有害环境的单位和有碍观瞻的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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