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城市交通隧道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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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 的规定。表12.1.2 隧 道 分 类用途隧道封闭段长度 L ( m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L1500500L1500L500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L30001500L3000500L1500L500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L1500L1500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

2、h;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注:1 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4 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

3、隔,宜为5001500m;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300m;

4、 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3 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7 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8 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

5、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规范第8.1.2 的规定,供水管网应符合本规范第8.2.7 条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经计算确定。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90s; 4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洞

6、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长度小于1000m 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和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 和20L/s; 5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7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8 设置有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9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1 盘长25m、直径65mm 的水带,

7、宜附设消防软管卷盘。13 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4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 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 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

8、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 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 3 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隧道入口外100150m 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2 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 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 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150m 处,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3 通行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5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采取能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措施,宜设置无线通讯设施。6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12.5 供电及

10、其它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它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4 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埋设。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

11、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A.0.1 RABT 标准升温曲线 时间(min)图A.0.1 RABT标准升温曲线1 = RABT 曲线 2 = 碳氢化合物曲线A.0.2 HC 标准升温曲线碳氢化合物升温曲线表时间 (min)351030炉内温升 ( )8879489821110时间 (min)6090120120 以后炉内温升 ( )1150115011501150A.0.3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1 当采用HC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2 当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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