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汇报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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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汇报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汇报我院立案二庭(信访处)负责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对不服各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由信访大厅接待员接待当事人,对案件进行编号登记,填写案件接待流程卡,并在接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由立案二庭(信访处)审查,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的,书面裁定驳回并劝其息诉罢访,对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领导审批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入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庭编号排期后,统一由本院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民事再审审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不受限

2、。当事人、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均可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直接导致了启动途径的多样性。新民诉法对再审的启动次数未作任何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驳回后,又找法院领导可以进入再审,也可以找检察院抗诉也可以进入再审,只要当事人有毅力,一个案子就可以三番五次地推翻重审。二、审判资源存在一定的浪费现象。在同一法院的立案二庭(信访处)已经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再由审监庭再行审理一次,无疑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现象。有的当事人无任何新的证据,原审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在明知可能被驳回的情况下,存在侥幸拖延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心理,仍然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四、再审请求审查标准模糊,

3、不好把握。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列举的一些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很难把握,比如该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再审。“缺乏证据证明”这个问题到底缺到什么程度,才能启动再审不好把握。还有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到何种程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又如何界定,都有些模糊。 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一、对民事再审申请的启动要进行限制,而且对再审的启动次数也要作一定规定,对再审审查作出的裁定要有既判力,比如经两级法院审查完后,裁定就生效,再不能因同一个案子进行申请再审。二、为节约审判资源,对民事再审审

4、查和审理工作放在同一庭室最好,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驳回,认为应进入再审的,作出裁定进入再审,还由同一法官进行审理,省去了调卷,重复开庭等重复性的工作。三、对审查标准模糊,不好把握的问题,全省法院要加强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对新类型案件以及复杂矛盾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进行学习统一,不断提办案质量。四、针对恶意申请再审的现象,建立再审案件预缴费制度。这就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充分考虑由此可能增加的诉讼成本,从而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在实践中存在重再审案件的审理而轻再审请求的审查的现象,认为审查工作是正常诉讼程序之外的一种辅助性活动。应将再审请求审查环节视为与案件审理环节等同的正当程序,当事人在该环节的诉讼活动,直接影响案件进入再审后的最终实体处理结果。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再审 审查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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