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上传人:大米****9;美心 文档编号:172790203 上传时间:2021-03-10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章xx0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篇:xx01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性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省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办案质量所做的评定,评定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含庭审、听证、对外委托)、裁判文书(包括优秀文书的评选)、卷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法院内部的质量监管机制。第三条案件质量

2、评查是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我省法院案件整体质量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的任务是通过案件的质量评定,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如下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原则;全程评查、全方位评查原则;依托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查的原则;零容忍原则。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注重结果的运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伍。第十二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专职评查员的教育、管理,通过诸如培训班、外出学习、挂庭办案等方法提高专职评查员的业务素质。

3、评查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评查工作的督导,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法院评查活动的督导。如果发现下级法院的评查工作有可能走过场、流于形式时(比如案件明显存在严重问题而没有被评查出来),上级法院应当及时督导,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的一般分类第十四条案件质量评查一般包括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第十五条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进行定期的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评查。第十六条常规评查案件的范围。已经办结的各类案件。第十七条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某几类案件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应逐步建立即时评查的长

4、效机制。第十八条重点评查的案件范围:一、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第二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准备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方案、确定被评查案件的案号、确定评查人员、调齐被评查案件卷宗及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案件质量评查方案是评查活动的行动指南,直接影响着评查的成效。第二十四条评查方式是评查方案中的主要内容,适当的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经常适用的评查方式有。被评查单位间“推磨式”互评、外部评查(由被评查单位以外人员进行评查)、交叉互评、平均分摊评查等。第二十五条确定评查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评查目的、评查客体、评查的工作量、评查人员的状况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应根据评查种类确定被评查案件的范围。常规评

5、查应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的案件,也即每个办案人员每年至少被抽查一个案件。和解、调解、撤诉案件一般不作为常规案件抽查的范围。进行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时,一般应将有关案件全部纳入评查。第二十七条被评查案件的范围确定后,应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主要依据确定评查案号。案号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被评查单位。评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通过审查卷宗及其它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定。第三十六条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一般应在评查人员集中到同一场所公开进行评查,以便评查人员互相监督、及时沟通交流。第三十七条阅卷式评查要求评查人首先要认真查看全部卷宗,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判

6、决书认定的事实正确与否、法律适用是否适当、办案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进行综合判断。第三十八条评查时,评查人员有权询问法院有关人员、反映人,必要时也可以实地勘验现场。法院有关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合询问,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九条常规评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新结案件的抽查,把握办案质量的动态情况、共性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提出解决对策。常规评查应对办案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对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阶段性质量作出评定。第四十条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的评查重点要围绕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什么原因造成的案件质量问题,原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进行。第四十一条已经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评查目的主要在于评定质量等次认定

7、,此类案件的案件质量问题应依据国家赔偿确认文查单位反馈。第六章复议第四十八条被评查单位、个人如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查报告后两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第四十九条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召开扩大会议予以研究,研究结果反馈被评查单位。初评被评定为优秀或合格等次的案件,由初评人员进行复议,一般不进行扩大研究。第五十条被评查单位对扩大研究结果仍有异议的,应第二次召开扩大会议进行研究,第二次扩大研究时,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委员、评查人员、被评查单位、应当邀请的有关专家。被评查单位应出席第二次扩大研究,当面进行申辩。第五十一条第二次扩大研究结论为终局性结论。第五十二条扩大研究会议应

8、全程录像。第七章案件质量等次评定第五十三条案件质量等次评定一般分为。优秀、合格、轻微瑕疵、重大瑕疵。第五十四条案件质量评查一般包括计分的案件评查和不计分的案件评查。(二)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案件有启动纠错程序必要的;(三)程序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诉权或实体权利;(四)笔录、文书、卷宗等方面存在失误,且该质量问题影响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诉权或实体权利,或者笔录、文书、卷宗等方面存在的失误引起媒体网络曝光、信访等不良后果的。(五)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第五十九条被改判案件是否评定为重大瑕疵,要进行个案分析,要看原审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应评定为重大瑕疵,否则,不宜评定为

9、重大瑕疵。第六十条被进入再审或被抗诉的案件,一般应在再审结果出来后再做评查。再审改判的,应按照改判案件进行等次评定。第六十一条实体、程序没有质量问题,文书、卷宗方面存在瑕疵的,如果要定为重大瑕疵,一定要谨慎决定。第六十二条案件虽然被改判或被发回或被进入再审、被抗诉,但属于免责情形的,不应据此进行质量等次评定。第八章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第六十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主要包括:制度整改、依法纠错、瑕疵案件责任人的问责、优秀案件(文书)承办人的奖励、评查结果记入当年执法档案和绩效考核档案、评查结果与评先晋升挂第七十条违法审判案件、违反办案纪律案件、失职案件应移交其它部门追究责任。第七十一条各中院

10、应下发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情况通报应在三天内上挂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内网上(中院的情况通报要同时上挂在中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内网上),上挂时间为一年。第七十二条要做好案件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的挂钩工作。评查结果要同时记入当年的个人执法档案和法官绩效考核档案。第七十三条通过评查,发现改判、发回、进行再审不当的,应当将评查情况反馈上级法院或本院有关部门。第九章评查纪律第七十四条讲党性、讲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七十五条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评查事项。第七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被评查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要求被评查单位为个人办理私人事务,

11、不得擅自接受被评查单位及下属人员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及馈送的财物。第七十七条评查人员应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评查回避。第七十八条评查人员、被评查单位、被评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第二篇: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茌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

12、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条评查方法:(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三)卷宗评查后,

13、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第六条评查标准:(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

14、内结案的;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卷宗。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第七条奖惩条件:(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

15、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二)办案人员年度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年度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八条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四月一日起执行,xx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第三篇: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范文)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发布时间:xx-11-2909:07: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第三条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