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督实施细则(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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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系统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 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由计划财务科、审计科、法规科、整顿办等部门组 成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待定)。 第三条 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依法依规采取现场监督、在线监 督、核查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下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系统采购工作。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整顿办职能:在采购工作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牵头、 协调、综合、指导职能,加大督办力度,促进采购工作顺利、高效、 规范开展。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职能:负责采购的资金管理工作,

2、包括预算 审核、资金支付审核等。 第七条 审计科职能: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审计,牵头价 格审核小组对采购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法规科职能:负责采购合同、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及 采购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和指导,1,2,第三章采购计划价格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在提交采购需求时应明确所需采购对象 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并向价格审核小组提交采购需求的价格依 据(实施阶段一般不再进行价格核),价格审核小组按照以下方式对 相关价格进行审核: (一)对于市场价格透明的采购对象,选择 3 家以上供应商进行 询价,得出平均价格,采购计划的采购价格不能高出平均价格的10%; (二)对于

3、价格在市场中难以确定、供应商单一的采购对象,可 参照近两年的采购价格,现行采购定价原则上不高于以往价格。 (三)工程类项目造价应该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来定 价。 第四章 采购计划决策监督 第十条 汇总后的采购计划应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办、监督小 组先进行会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管委会。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采购办应组织前期调研和 可行性论证,将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一并 报管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实名票决制,现场填 写表决单、统计和宣布表决结果。管委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决策资料, 确保每个采购计划的决策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提高决策层

4、的责任意 识,加强决策过程的严肃性、规范性,确保决策公正合理,3,第五章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办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省局或本单位建 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选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 机构,委托其开展公开招标。参加现场监督的监督部门要对中选招标 代理机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资质符合项目要求并属于省、市两级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第六章公开招标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检查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存在刻意设定的倾向性行 为或者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内容;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 签署意见,标书审批表签字是否齐全。 (二)检查是否按规

5、定时限和方式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发布 的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 (三)检查委托代理招标是否与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明确代理事项,约定权利义务。 (四)对公开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设立的拦标价,是否组 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 开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开标的项目、 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所载一致,4,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三)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是否按 照法定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

6、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 标文件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 (五)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是否及时对提出的异议给 予答复,是否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评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核查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抽取原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 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的招标,招标人 代表是否不得高于总数的 1/5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是否从拥有一定数量规模相关专家 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比例的专家。

7、 (三)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是否是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是否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 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是否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是否是 曾在招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因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而受 到处罚的人员;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否避嫌。 (四)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操作,是否严格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有无开标后重新修改评标标准 及评标方法等违规操作;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 律,不以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5,五)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和明确推 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

8、十八条 中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 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中标 公示;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单位(部门)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四)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项目实施 单位(部门)是否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其他方式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内容及程序 第十九条 其他方式采购活动,是指单位或部门采取询价、竞争 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

9、标方式。 第二十条 监督小组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准备阶 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研究确定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管委会审核批准并符合汉 中市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实际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与集体研究、批准确定的方式相 符。 (三)是否按程序成立谈判(询价)小组,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6,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活动 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是否 经过审核批准。 (二)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 单中确定且相互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采购实 施单位(部

10、门)相关人员是否回避询价(谈判)小组。 (三)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 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四)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技术方案及服 务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采购结果是否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未 成交供应商。 (五)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 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采购文件、 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第二十二条 监督小组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实施阶段

11、的 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采购活动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 基础上进行。 (三)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四)验收单位(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7,收;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 真实、相符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小组要予以制止、提出 纠正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验收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小组要对各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核 查验收确认单或验收报告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详细,项目数量、质量

12、、 型号或者服务是否与合同一致,验收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等。 第九章 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指的是监督小组对采购 计划网上运行的审批和监督,涉及采购计划网上审批的全过程和采购 项目网上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计划网上审批阶段的监督重点: (一)核查采购计划是否通过采购管委会审批和预算管委会审 批。 (二)管委会办公室核查网上录入的采购计划是否与实际审批的 采购计划一致,包括计划金额、数量等内容。 (三)预算管委会办公室要核查采购计划是否有对应的预算,计 划金额是否在预算控制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网上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8,一)各监督部门负责监

13、督采购项目的每个环节应在信息系统运 行完成后方可具体实施,上一个环节没有完成不得进入下个环节。 (二)整顿办负责核查各监督、审批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在线运行 审批流程(除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和供应商确认单需要 纸质签字外,其他表格一律采取网上审批)。 (三)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审计科负责在线审批标书审批表 和标书,审查标书中的拦标价是否合理、采取的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 正,招标的内容是否清晰,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否明确等。 (四)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审计科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相应职责在线审批合同审批表和合同文本,通过后提交至单 位法人代表审批。 (六)监督小组成员对系统记录的询价(谈判)过程

14、、验收单等 痕迹化资料进行查阅监督,上传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要与合同所规定 的金额、数量、规格核对一致。 第十章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 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专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一)对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招标采购项目予以立项; (二)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送达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 (三)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专项检查; (四)提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报告,9,五)作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收到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 后,应当按要求做好准备,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工

15、作结束后,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适时将招标或采购项目、 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名称、招标或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 行业内网、召开会议、公告栏、简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章,其他监督,第三十二条 监督小组应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后续监督,重点 是:法规科要核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合同在履行 过程中有无变更(包括价款、数量、履约方式等),变更是否经过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甲乙双方是否建立了履约保证金,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设立了共管账户,是否按照合同 进度付款,主要条款的变更是否有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整顿办要核查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对中选供应商是否存在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 包等情况。法规科要核查后续资金的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的条款规定。 审计科负责对项目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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