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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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

2、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培训与考核认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行业组织或单位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10- 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结业考核要求

3、的方案建议。 (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和考核认证进行指导检查。 (五)开展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评估和相关调查研究等。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规划、建设和认定培训基地与专业基地,做好培训招收、培训过程和考核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开展基地认定、培训考核认证等相关工作。各地规划认定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需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

4、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设在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当地培训需求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作为协同单位。 第九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牵头承担,负责会同相关专业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

5、和轮转培训全过程质量管理。-11- 第十条 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遴选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协调领导机制,统一推进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专业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履行对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专业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和床位规模等培训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

6、临床经验丰富,具有指导带教经验和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满足培训要求。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开展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指导带教作为师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给予适当指导带教补贴。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科学、严谨的具体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对象的职业素养培育和业务技术指导,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和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保健工作对临床

7、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优先满足全科医师的培训招收需求。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12- 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方便培训申请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

8、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取得所属委派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试,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招收信息,在招收计划内可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适当调剂,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条 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达成的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有关培训

9、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应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省(区、市)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13- 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

10、过2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认证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

11、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参加结业考核,经所在培训基地按规定初审合格汇总后,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审核通过。 第二十六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技能、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培训对象的临床实践能力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人文素养。国家制定结业考核要求,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七章 附 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14- 第二十九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卫教发1993第1号)所制定的为期2-3年的第一阶段培训规定同时废止。仍在按该规定接受培训的,培训基地应转按新规定实施培训;不能转按新规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不再按原规定招收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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