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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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教育机构 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 年 12月28日通过,自 2003年 9月 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号,自 2004年 4月 1日起施行)。二、设立条件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审批权限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2、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审批程序(一)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二)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三)申办者在规定的筹设期内向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四)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五)申办者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五、申办者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筹设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

3、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 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办理时限受理筹设的申请时限: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办者筹设期限:筹设期不得超过 3年。超过 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受理正式设立申请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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