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龙-党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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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党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党员管理,是党的组织建设一项基本任务,是坚持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坚持标准,提高质量” 。通过严格的党员管理工作,使每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三条党员管理工作主要是党组织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确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过程。具体内容有:掌握党员的具体情况;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党员考核写实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籍管理制度;党费

2、收缴制度;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及对不同类别党员的管理。第二章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第四条党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统计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准确,报表要及时。第五条党委要建立党员卡片簿,搞好微机管理,党支部要建立党员名册。对本单位、本支部党员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楚。第六条党委和党支部要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每半年对党员队伍状况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做到有数字、有比例、有事实。第三章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第七条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党委每年、支部每季召

3、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的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2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第十条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对不能自觉参加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第四章党员汇报制度第十一条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也包括周围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要求等情况。第十二条党员汇报的主要方法、党员通过定期参加党的支部和小组生活会向党组织进行汇报

4、,以求得党组织和大家的帮助。、党员在思想和工作中产生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随时向党支部汇报。、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指一个月以上) ,应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情况。第十三条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党员的汇报要高度重视,针对汇报中反映出的思想和实际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第五章党员考核写实制度第十四条党员每季度应根据自己的思想工作表现进行自我写实,填写党员考核手册 ,党小组、党支部每季度对党员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考核情况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第十五条党支部要针对党员考核写实中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制定措施,对作用不好的党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包保,帮助改正。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第十

5、六条党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方法及要求,按照上级党委的具体通知执行。第七章党籍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关于要求退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当同意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3第十八条关于劝退出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而不退的,要从党内除名。但本人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可规定他限期改正。限期

6、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仍无转变的,应予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十九条关于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地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第八章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党费收缴要有专人管理。党委由组织助理员、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党小组由党小组长负责收缴。党委每年、支部每季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第二十

7、一条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须经党组织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交。第二十二条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不得少交,也不能一次交纳几个月的党费。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第二十三条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或不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批评教育。第九章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第二十四条党员组织关系应随人事关系变动而变动,党员工作部门变动后,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公司内变动,要到党委开具公司内组织关系介绍信。第二十五条党员临时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应转移正式关系;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第二十六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

8、,应亲自到组织部门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须经党组织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转。4第二十七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如果介绍信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则自行作废。第二十八条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二十九条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组织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第十章 对不同类别党员的管理第三十

9、条对离退休党员的管理、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留在原单位,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退休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的党组织,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离退休党员,因治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在地区党的组织应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他们。可指定专人与他们联系,及时向他们传达党内重要文件和组织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三十一条对外出党员的管理、外出或停薪留职经商、务工的党员,应和其他党员一样,按时交纳党费,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外

10、出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六个月以内的,可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去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外出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按时交纳党费。就近就地经商、务工的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2、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外出党员,党组织应对他们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可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对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党员的管理、凡被录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中的党员,自报到之日起,应递交组织关系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来劳务人员中的

11、党员要编入相关支部代管,代管期间,应同本单位党员一样要求,并按标准对其考核,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来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应参加党内创先争优、党员责任区活动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但支部大会换届改选或选举出席上一级党的代表会议代表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来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考察,预备期满后,将考察材料转交其所在地党组织,由所在地党组织负责转正。、党组织要对外来劳务人员进行入党启蒙教育,符合发展条件的,要及时做好发展工作。第三十三条对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凡出国、出境留学、研修、探亲、外出劳务的党员,应向党组织提出报告,党组织要搞清出国、出境的性质、原由、去向和期限,并记录

12、在案。、党组织要对出国、出境党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党纪国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并填写出国、出境党员登记表 (不含公派)一式三份,由组织和本人签字盖章。、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停止组织生活,继续交纳党费(可代交) ,并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活动,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组织生活,停收党费,并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活动,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辞去公职出国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党员所在地的县、区组织部门保存,无故不办,半年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长期出国、出境定居和出国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一并转到党员所在地的县、区党委组织部门保存,要求退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党手续;出国、出境长期定居或工作的6党员,即停止党籍;出国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归国后,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总结,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经所在党组织考察确无问题和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方可恢复组织生活,党龄应连续计算,并补交出国、出境期间的党费;预备党员归国后,经考察确无问题的,可按期办理转正手续。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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