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车辆交接书、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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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买卖合同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号: 颜色: 产地: 型号: 发动机号码(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拓印粘贴):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 万元。包括三部分:定金: 第一笔车款: 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 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 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第四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 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第五条 办理转户所

2、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第六条 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第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第十条 甲乙双方对合同效力及本合同的履行等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授权签字人):乙方(授权签字人):住址:住址: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签约日期:车辆交接书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

3、方): 买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时,甲、乙双方在 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市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 )的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1)发票;(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进口车海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外观及漆面灯光电动天线内饰反光镜CD转向轮胎及备胎收放机制动雨刮器点烟器手刹发动机钥匙及

4、遥控器离合器空调千斤顶排挡门窗随车工具仪表盘电动天窗警示牌4.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5.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交接完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

5、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

6、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 。(见附件 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大写)(小写 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取得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

7、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大写

8、)(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9、。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

10、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

11、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

12、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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