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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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 一、项目摘要 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迪庆首批藏区农民专业合作的项目之一,主要养殖牦牛、土猪以及藏香鸡(香格里拉特有土鸡品种)等,是根据格咱乡畜牧生产优势,对分散、传统的畜牧进行系统、科学的养殖,坚持可持续发展,做好资源开发利用和生 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实现畜牧业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为宗旨。通过对现有规模的基础和水、电、交通等和配套设施 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改造、扩建,防疫、粪污处理等先进生态养 殖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牦牛、土猪和藏香鸡规模化养殖基地。 项目名称: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

2、民专业合作项目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地点: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木鲁村 建设年限: 五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建设规模:扩建各类禽舍200 亩、各类附属用房100 亩;粪污处理利用沼气工程1 座;配套建设水、电、道路、防疫等附属工程;购置母猪、幼鸡孵化生产机械设备等配套仪器设备。 项目建设目标:目标基础母牦牛500 头,公牛 100 头,母猪 - 1 - 500 头,公猪 50 头,母鸡 1000 只,公鸡 50 只,饲养总量2200 头。 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其中:申请中央地方政府扶持 300 万元,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 700 万元

3、。 运行费用: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预计为400万 元。 效益分析:年出栏优质商品牦牛、土猪和藏香鸡共50000, 年创产值 3 千万元,年创净利800 万元。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有助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随着农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粮食市场放开的实行,规模养殖业发展迅速, 规模化、 集约化养殖已成为全国养殖生产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所以,本项目的建设,不仅可以促进本区养 殖业的发展, 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还可带动相关产业如饲料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种植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农业产 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2、是提高畜产品品质、促进我省畜

4、牧业发展的需要 - 2 - 牦牛、土猪、土鸡生产在我省畜牧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随着畜产品消费市场对安全和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对畜产品的品质特色优势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有生产管理体系、 生产设施、 兽医防疫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还不能满足要求。本项目建成实施后, 能提高商品养殖种类的质量,增加无公害肉类产量,辐射、带动藏区甚至全省规模养殖向特色优质畜产品发展, 提高牛肉、猪肉和鸡肉自给和外调量, 增加肉类产品出口贸易额, 促进外向型畜牧业的发展。 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放是当前和今后 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和农业工作的重点。畜牧业对农民的脱贫致富、稳定农村经济起了积极作

5、用。因此,发展畜牧业是增加 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而养殖业是我省畜牧业的主导产业,特色优势畜产品建设对增加农民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是改善养殖环境、形成生态养殖的需要 实施规模养殖场粪尿综合治理和生态养殖工程,增加调节池、氧化塘面积,利用沼气工程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部分作为冲洗水综合利用;通过有机肥加工工艺,促进禽粪的综合利用;通过喷雾系统规范消毒,预防疾病传染。改善养殖环境,形成生态养殖。 - 3 -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项目实施基础条件较好 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木鲁村荒地面积广布、草木茂盛, 环境僻静,水源丰富,水质好;交通便利,为商品养殖种类肉的外运和 销售提

6、供了有效的运输保障。 2、饲料来源充足 该地区牧草生长茂盛,适宜放牧,草种优质,为饲养提供可靠条件。 3、劳动力丰富 对于农村剩下的大批劳动力,他们对养殖都具有丰富的经验,只要引进先进的喂养方法,进行简单培训,即可适应。 三、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 近几年来以来,疑难禽类病层出不穷,给广大养殖户(场) 带来了灭顶之灾。而这一切无不与养殖观念,养殖规模,科学防疫及商务信息相关,在当前大好的行情下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 本合作社建立一个养殖场是可行的。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 达到年出栏 10000 头优质瘦肉, 是当今养殖业生产性能和肌肉品质相结合最优良的品系, 能满足国内消费市场向质量和安全提出的要求。

7、依托“香格里拉”品牌效应、 - 4 - 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销售前景广阔。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承担单位简介 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08 年 7 月 14日正式成立,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为: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合作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并选举产生了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成员。理事长嘎玛七林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股东首次认交出资时间为:2008 年 7 月 14 日。 (二)人员状况 2008 年7 月 7 日召开的社员大会选举了嘎玛七林、农布、杨双七林三人为理事,选举嘎玛七林为理事长;选举嘎玛七林、

8、农布二人为监事,选举嘎玛七林为监事长。 合作社章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 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和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 社员证, 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证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三)固定资产和现有建筑设施与配套仪器设备状况 - 5 - 除基本厂房外,无配套仪器。 (四)专业技术水平传统养殖技术 (五)管理体制 附: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木鲁村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9、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殖、销售特色农产品的农户为主体, 由鲁茸江初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香格里拉县格咱乡扎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系香格里拉县格咱乡 木鲁村。 第三条本社以联合养殖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6 -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

10、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各专业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统一组织特色农产品种源、收购;统一定价销售。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社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成立,办公地址

11、社在香格 里拉县格咱乡木鲁村。 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和入社 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证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 - 7 - 总数的 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 接受共有成果的收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 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大会

12、; (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 积极发表意见, 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水平。 (三) 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 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 决不能因为市 - 8 - 场发生变化,就

13、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 在销售特色农产品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作。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一边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事务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一个月以书 面行使提出,由理事会即使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 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

14、营盈余, 应分给其应得红利; 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 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 6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一人以上)应在 - 9 - 6 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 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通过本社章程, 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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