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分院质量管理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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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二师设计院水利分院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力争设计产品质量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优良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院院长为全院质量管理的总负责人。第三条 所长为全所质量管理的总责任人;核定和批准设计任务的项目作业计划、设计大纲;督促项目负责人对设计方案和任务的落实。所长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工作中的人力和物资资源配置,为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物力保障。第四条 主任工程师协助所长完成所内日常生产工作,负责全所质量工作,对设计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办法进行落实和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定、审核、

2、校核、设计人员落实质量责任。检查项目质量控制文件是否完备,收集、整理设计成果的汇总存档工作。第二章 设计工作过程控制第五条 该程序适用于本分院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均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设计质量关。第七条 师外中型及中型以上项目为院管项目,其余为所管项目。师内项目中到黄委或水规总院评审的项目列为院管项目,其余为所管项目。第八条 过程控制1、项目设计组:项目设计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设计人员组成。院管项目由分院院长安排、批准项目负责人,所管项目由所领导安排、批准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的设计人员经项目负

3、责人推荐,由院或所领导批准。当设计项目需要勘测、勘察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配合时,对勘测及勘察专业的具体要求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范围及内容。2、设计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或设计工序管理表中的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对设计工作进行安排实施。院管项目应编写工作大纲,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进展需要修改设计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分院和所室领导。所管项目应根据设计工序管理表中的进度计划安排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进展需要修改设计计划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所领导。3、外部联络:项目负责人负责设计项目与外部的技术联络;与外部互提资料应以书面形式传递,设计联络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或纪要,参会人员签到表由项目负责人保存

4、,在设计成果存档时存入资料袋。4、内部协调: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各专业或人员间工作进度和技术上相互配合的协调工作。5、资料收集:各设计人员根据项目设计内容收集在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在设计输入使用前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必要时报所室领导核定。在紧急情况下,当甲方以口头传达等形式提供设计资料时,接收人应作好记录。项目负责人应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正式的设计基础资料,以便于追溯。外来资料不合格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促成其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输入资料。在设计完成后,所有输入资料由项目负责人保存,在设计成果存档时存入资料袋。6、设计输出:设计人员在进行项目设计前,必须认真分析项目特点,在广泛收集、

5、认真分析与自己设计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查找有关的国家或行业规程规范、地方标准,熟悉项目设计总体布置的基础上,主动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校审人员交换意见,研究项目的设计核心,制定设计方案,以避免或减少工作弯路,提出切合实际的设计文件初稿。7、设计检查:校、审人员根据大纲、设计人员选用的规程规范和提供的设计文件初稿,在全面认真的了解和分析设计人员设计思想的基础上,对设计人员采用的规程规范合理性、工程结构布置科学性、计算数据准确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该工程设计文件初稿的书面校核修改意见,连同设计初稿交设计人员修改。8、内部审查:院管项目在设计初稿修改完成后应由分院组织召开内部审查会,并形成会议

6、纪要,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会议纪要安排相关设计人员认真修改。9、成果确认:设计成果必须由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签字确认方可盖章交付,不得随意代签。设计成果签字之前应由校核、审核、审定人员符合确认自己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如实修改,对于未修改的意见应在校、审表“处理意见”栏中写明原因。10、设计更改:因发现原设计中缺陷、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业主书面要求或国家法令、法规有变动等情况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申请后由所室领导核定,所有设计方案更改需项目校审人员签字确认。第九条 设计成果要满足以下规定:1、咨询及初步设计成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7、、实施方案等专题报告和项目设计报告按行业技术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写。编制成果应达到相应设计阶段深度要求,并能顺利通过上级或行业部门的审查。2、技施设计成果设计图纸按行业制图标准执行,保证工程布置合理、满足项目总体布置要求、图纸设计意图表达清楚,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计算书应满足设计阶段深度要求,计算数据准确,计算内容应全面反映设计内容,应具备相应的水力计算、渗流计算、结构计算等内容。第十条 成果存档备案根据水利分院的项目特点,确定不同的存档备案要求。1、咨询及初步设计成果项目合同。师内项目无合同时应提供委托书。设计报告及设计附图(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该纸质及电子文档由项目负责人交主任工程师复核

8、确认。工序管理表。2、技施设计成果项目合同。设计报告及设计附图(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计算书。工序管理表。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度,实行“设计(含制图、描绘)校核审核审定” 的逐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 设计人员负责完成单项工程的工程设计,并提交设计计算书,为单项工程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计算采用的基本数据准确、基本假定可靠、理论和方法正确、计算无误;制图要正确表达设计意图和计算结果,符合本专业制图标准规定,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编写文字报告及规划设计说明书,结构严谨、文字简练、条理清晰、结论明确、突出说明主要问题,同时要注意图文一致和各专业之

9、间的协调统一;文字材料和设计图纸中使用的文字、数码、符号、图例、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技术产品送校审前,应进行一次全面自校;对于重要工程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引进以及可能产生争议的工程设计,在设计前,设计人员应对所采用的基本资料、基本假定、理论依据、计算方法等与负责校核、审核的人员力求在认识上取得一致。若有争议由项负提交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协调解决;对各级校审人员的校审意见,应认真对待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交原校审人复核签名,如有意见分歧时,由项负提交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协调解决,公司总工或副总工具最后裁决权。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校核、审核人员负责完成设计人员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初

10、稿的校、审工作,必须对该工程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并逐项进行核算,并负责提供该工程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书面意见,为工程设计质量的第二责任人。第十四条 校核者根据项目大纲或专业设计大纲的要求,在基本资料、方案拟定、技术标准、计算方法和简图、荷载组合以及采用新技术等方面,全面了解所校核产品的工作过程,配合审查人员经常进行指导和检查,把基础工作做好。经过校核的产品应达到下列要求:工程方案要通过深入比较达到经济合理;产品的技术性要求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计算书和文字报告采用的原始资料、数据和依据正确可靠;采用的公式和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先用的系数应达到各设计阶段的精度要求,计算数字无误

11、,单位正确,成果合理,符合法定计量标准;图纸要求比例尺选用适当,绘制正确,图框尺寸符合标准,尺寸坐标标注齐全,数字、单位正确,与计算成果一致,有必要的图例和说明;报告内容完整,文字通顺,论证充分,深度符合要求,各项结论正确,书写清晰。在满足以上标准后,校核人员在校审卡上填写校核意见并签字后送上一级审查,未经校核人员签字的产品,不得送上一级审查。第十五条 在设计、咨询工作中,审核人员应针对基本资料、指标、假定计算方法、荷载组合、比较重大技术问题和预期成果的要求等,加强事先指导和中间检查。通过产品的审查,比较全面地体现产品质量和水平。经过审查的产品,应达到下列要求:设计阶段通过足够的方案比选确定最

12、优方案;确定的建筑物等级和主要安全系数等数据,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采用的主要原始资料、数据和依据正确;设备、材料、技术条件和施工要求切全实际;产品的工作深度符合要求,进行了足够的方案比较,方案结合实际,技术先进可靠,指标经济合理,运行安全;文字报告结论正确,符合深度要求,文字通顺,条理清楚。审核者应对设计、咨询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产品的修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在校审卡上填写审查意见及验证情况。 第十六条 审定人员对设计方案及文字报告的技术水平,安全适用效益和产品质量负全面性的责任。经过审定的产品应达到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要求;对审定

13、的产品作出最终结论。审定者应对设计、咨询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产品的修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在校审卡上填写审定意见及验证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设计人员提供的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初稿),负责完成各工程设计文件的衔接、审查工作,并保证项目设计文件的整体性、规范性,为项目设计质量的总责任人。第十八条 主任工程师负责项目出院前的内部审查,督促项目按内审意见修改,重点把握项目总体设计技术方案和成果。第十九条 所长根据项目各级任务安排和质量执行情况,确定成果是否批准出院。第四章 质量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过程中,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参照工序管理表中的质量评定参照表,对设计人员完成的初稿进行质量评定

14、,在各自负责的校核表、审核表、审定表中给出评定得分,确定项目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质量等级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由该评分人写明评定原因。项目质量等级由校核、审核、审定人员会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质量等级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所内给予通报批评,评为基本合格的项目产值兑现额下浮2030%,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产值兑现额下浮3050%。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取消该项目设计、校核、审核的产值兑现,取消设计、校核、审核的年底评优资格,并按总院相关质量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分院设计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全所质量管理的总责任人所长,责成其行为人纠正,以确保其设计整体质量。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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