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

上传人:牧****h 文档编号:171544785 上传时间:2021-03-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6.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民法典第二条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握本条规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体;二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调整机制。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一、关于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

2、,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民事主体各自有自己独立意志和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使这些主体存在着劳动人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尊卑血亲关系等,但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在所有部门法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作为贯穿于民事活动始终的基本制度。平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1)法律地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的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当处于行政关系之中时,是服从与命 令的关系。但在民事关系中,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2)适用规则平等。任何个人,不论

3、其在行政关系中是不是负责人,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否是权力机关,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律规则平等适用,普遍拘束,除法律规定外,不存在任何特殊规则,不允许法外特权。(3)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保护规则。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体适用,为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救济。 按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有三类: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是公民概念。其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第二章

4、规定公民时,加括号使用了“自然人”概念。民法典没有再使用公民概念,而一律使用自然人。考其词源,我国古籍中的公民,是指依附于公家、君主之民,与依附于私人地主之农民相对,实际上就是臣民。 1 制定民法通则时,受苏联民事立法影响,使用了公民概念。纵观各国民法典,一般使用自然人概念。自然人(naturalperson),是与法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是基于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般认为,西方自然人概念发源于自然法学派学者的著作。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先使用了自然人概念,随后其他国家民法典纷纷仿效。 随着科技的进步,借助人体胚胎、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同样属于自然人。按照民

5、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需要法律承认。机器人不 具有自然生物属性,在现阶段法律不承认其为自然人。在古罗马时代,斯巴达人通过征服拉哥尼亚把原有的居民变成奴隶,这些奴隶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没有被法律承认为自然人,其法律属性是财产。近代以来的民法,承认自然人为当然的民事主体,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至2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

6、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变更、终止

7、。(2)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公司法人,一般由两人以上的股东、一定规模的员工所组成。(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范围、起始等与自然人不同。如营利法人主要从事经营活动,法人一般没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能力。民法通则曾将法人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一分类概念和体系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实现了对民法通则中法人概念、法人类型的突破和创新。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民法通则未设非法人组织的条文,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称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称为“其他组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

9、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从性质来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3)从设立登记来看,非法人组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4)从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人来看,非法人组织可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5)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从诉讼资格

10、来看,非法人组织既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突出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精神利益的保护,体现人的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1)基于民

11、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人身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者强迫另一方作出或

12、者不作出某种行为。(2)与人身不可分离。即具有专属性,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离开了人身关系,就不成其为民事主体,就会丧失主体资格。(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主要体现精神利益、道德利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的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法人名称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格利益经过合理授权使用,也会产生财产利益,例如,个人肖像、个人信息。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

13、内容、经济价值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 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民事主体在转移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

14、民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和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四、民法的调整机制 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手段,一是民事法律,二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手段,主要是惩罚和保护。法律调整,是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正常调整和诉讼调整。正常调整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立法者

15、意愿、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和谐的法律秩序。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就属于正常调整的法律规范。诉讼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法律秩序。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仲裁机构的民事仲裁,均使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恢复圆满状态,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之以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为或不为某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 损害得到平复或救济。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性质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属性。普遍认为,民法属于私法。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16、一直沿用至今。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国家、公权力机构以外的私人主体适用的法律是私法。一般认为,民法、商法等为私法,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为公法。在私法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权利行使自由为特征,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私法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民法是普通法 在此,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这意味着民法规范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调整平等主体间一般民事关系。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为民事特别法,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民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