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一条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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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十条理解与适用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规定。 【条文理解】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根据立法法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表述,可将法律区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一般法。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他民事、商事性质的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且根据立法法规定直

2、接行使立法权,因此与全国人大属于“同一机关”,其制定的法律相较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特别是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法。因此,本条做了与立法法规定精神完全一致的规定。 从法理上分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不同。一般法是在一个国家全国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一般适用于特定领域、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如证券法只适用于证券发行和交易领域、公务员法 只适用于特定身份主体的公务员。(2)法律效力层级不同。一般法的效力层级比特别法高。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一

3、般法。比如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此类特别法的规定必须优先适用。一般法没有具体条文规范时,应当根据一般法的精神、原则推定适用。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观点认为,立法法已经对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民法典不需要重复规定。考虑到我国制定了诸多单行民商事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了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尽管婚姻法等9部民事法律同时废止,但没有纳入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继续存在和适用,大量商事法律的效力也没有任何变化,本条明确强调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

4、分歧,统一法律适用顺序和标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法第9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法的优先适用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本条规定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非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故本条亦应遵循这一前提。本法为全国人大制定,实践中若需通过本条排除本法的适用,需满足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这一条件。本法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与本法位阶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特别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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