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关行政诉讼应诉指南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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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把最好的资料送给最好的自己!消防机关行政诉讼应诉指南姓名:XXX时间:20XX年X月X日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消防机关行政诉讼应诉指南 胡延广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等级制度历史的国家,官贵民贱、民不告官这样的观念积淀很深,有不少人对行政诉讼存在模糊认识,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行政诉讼是合法高效的行政管理的助手而不是对手 (一)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是削弱了消防机关的权威,而是强化了消防机关的权威。从长远来看,行政审判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威信。 (二)行政诉讼不是妨碍行政管理的效率,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行政效率的加速器。行政诉讼使为数

2、众多的行政行为得到合法确认,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保证了合法行政行为的实施。 (三)行政诉讼不是破坏了稳定而是促进了社会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行政诉讼有利于增强消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增强了管理的有效性。 (四)原告到法院起诉消防机关,不是犯上作乱,恰恰是安分守已的表现,是守法的表现。行政诉讼使大量的不作为得到纠正,对于督促消防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五)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进行争讼活动的必要主体,而不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行政诉讼使消防机关、公务员和被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解除了消防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敢于大胆、谨慎地行使其职权。 (

3、六)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是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并不意味着保护违法行为。行政诉讼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使行政管理活动真正执行人民的意志,使行政行为的偏失得到矫正,使消防机关的管理活动更能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行政诉讼法修订应当关注的问题 (一)为什么修订行政诉讼法 1、法治理念的进步。 2、原来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1)案件数量少 (2)原告胜诉率低 (3)行政机关不重视 (4)老百姓信访不信法 (5)矛盾纠纷解决不力 3、司法解决行政纠纷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二)立法目的(第一条) 1、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 (1)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4、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2)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取消保护 (1)取消维持判决 (2)取消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 (三)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受案范围(第二条) 1、部

5、分抽象行政行为 (1)附带申请 (2)针对依据 (3)规章以下 (4)审查合法性 (5)不能直接裁判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行政协议 (四)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三条) 1、为什么?改进执法工作 2、怎么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八种情形下没有特殊情况负责人必须出庭: (1)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的; (2)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6、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 (4)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5)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6)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7)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8)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3、出庭干什么:听、说、记、拍、改 (五)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第六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标的是行政行为。 2、审查的外延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增加了裁量权审查明显不当。 (六)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由8项增加到12项:16项是行政行为类型

7、, 712项是行政相对人权益类型。 1、第4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 2、第5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3、第8项公平竞争权。 4、第10项社会保障权利。 5、第11项行政协议 (七)受案范围排除事项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列举四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司法解释列举十项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

8、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新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十项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

9、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八)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

10、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 1、直接的利害关系。 2、现实的权益影响。 3、成熟的行政行为。 4、特定的原告资格。 (十)被告(第二十六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11、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证据(第三十三条四十三条) 1、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 2、举证责任分配。 (1)诉权事实原告; (2)合法事实被告; (3)损害事实原告; (4)诉讼事实双方 3、举证时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12、文件。 4、补充证据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非法证据 (1)偷拍偷录; (2)钓鱼执法 (十二)起诉期限 1、一般期限(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期限(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

13、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长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作为期限(第四十七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

14、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十三)立案登记制(第五十一条) 1、依法审查起诉条件 2、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十四)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1、复议前置。 2、限制性选择。 3、自由选择。 4、复议终局 (十四)一审判决(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2、撤销判决理由增加明显不当 3、确认违法判决 (1)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

15、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4、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5、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消防机关行政应诉应当注意的十个问题 消防机关为了依法应对行政诉讼,减少败诉的风险或者败诉的数量,必须从以下十个方面注意。 (一)出庭人员 1、机关负责人 2、委托代理人 (二)庭前准备 1、提交证据依据和答辩状 (1)及时提交 (2)提示第三人提交 (3)申请延期举证 (4)申请补证 (5)证据分析研判 2、制定策略 3、领导指示 4、

16、制定预案 (三)交流沟通 1、与人民法院交流沟通 2、与上级部门交流沟通 3、与兄弟单位交流沟通 (四)开庭注意 1、着装举止 2、语言行为 3、沉着应对 4、突发情况 (五)辩论提纲 1、做出的行政行为 (1)权限说明 (2)事实说明 待证事实 证据证明 定案证据 (3)法律适用 法律文件 正确条款 适用说明 (4)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程序 上级规定 内部规定 行政惯例 (5)符合法定目的 立法目的 执法目的 实际需要 (6)内容适当裁量权运用说明 遵守惯例公理 体现政策形势 符合公共利益 考虑相关因素 平等对待相对人 2、没有做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拒绝、延期、做出其他行政行为) (1)相对人的合法请求 (2)相对人的法定条件(法定、文件规定、承诺、协议、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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