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17089890 上传时间:2017-11-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刘丙炎专利无效复审行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 1024 号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10-12 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欧存,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魏宇明,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刘丙炎

2、。委托代理人刘大庆。原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格锐特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作出的第 17795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7795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12 年 2 月 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刘丙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锐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长波、张建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欧存、魏宇明,第三人刘丙炎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 17795 号

3、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格锐特公司就刘丙炎拥有的 201020184193.8 号“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 17795 号决定中认定:一、关于审查文本刘丙炎虽然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但该权利要求书尚未被确认为本专利审查的文本,而且,格锐特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明确指出该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有关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接受。因此,在刘丙炎于口头审理之前明确表示放弃该修改文本,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

4、据的文本应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二、关于法律适用本案申请日在 2009 年 l0 月 1 日之后,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适用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和 2010 年 l 月 9 日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格锐特公司在口审当庭的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1)独立权利要求 l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说明书未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5、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 l2 相对于证据 1 和 2 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 36 相对于让据 1、2 和 3 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四、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刘丙炎认可证据 13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证据 1、2、3 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刘丙炎认可证据 1 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证据 1 的中文译文以格锐特公司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 4 为本专利评价报告,其并非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用于

6、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其中的意见也不能代替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五、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真空吸盘吸附分托的工作原理,药托应当是竖向放置于进料箱 6 的凹槽中以被进一步分离;(2)根据本领域的常识,真空吸盘 10 中的真空是由真空泵 2 提供、压缩机 3 可以提供动力给气缸运动。真空吸盘 10 吸附药托,再通过脱离送风口 13 使药托脱离真空吸盘10,从而能够实现药托分离,因此, “真空泵吸附药托”实质上是真空泵间接吸附药托,真空吸盘直接吸附药托。(3)对于本专利中各部件的位置、相互

7、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附图中已清楚表示,并且,根据本专利真空吸盘吸附分托的工作原理,结合说明书所公开的分托机的各个具体部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个部件的工作特点,连接不同部件并得到本专利的自动分托机。而且压缩机、真空泵、触摸屏、光纤检测器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工作部件,其如何工作、作用、以及与其它构件的连接关系可根据各部件本身的性质获知,并结合吸附分托原理进行内部连接。(4)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的理解, “气压(正压)达到 4 帕的时候”中的气压应当是压缩机中的压力;根据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内容:经过出料光纤检测器 5 检测无药托时候,气缸 9 开始工作;结合说明书第

8、0010段记载的内容:本实用新型还可自动检测下瓶量给托,无托自动报警;光纤红外检测使自动分托机与包装联动线同步出料光纤监测器可以使自动分托机与包装联动线同步;可以看出:光纤检测器用于检测气缸工作是否正常运转,并为后期放药瓶提供检测,同时,气缸接到光纤检测器的命令后,通过压缩机传动力而进行工作。另外, “进料箱 6 的进料口”是指在进料箱的右侧位置,出料口位于出料光纤检测器的附近。拨轮实质上用于定位药托、限制药托一个一个被吸附到真空吸盘处、可具有一定的齿轮构造的部件。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

9、书已经对本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机器能够将药托均匀分开、不需采用人工分托的自动分托装置,进一步实现分托速度快、平稳、均匀、节省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根据说明书第0017、0018段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 l 记载的“药托分离装置”实质上包含了气缸 9、真空吸盘 10 等,其与权利要求 1 记载的真空泵 2、压缩机 3 一起用于实现分离药托的功能,因此是解决分离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另外,权利要求 1 记载的“开机键” 、 “触摸屏” 、药托分离装置包括设置在

10、气缸上的电磁感应开关(12)的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自动分托的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 1 的特征部分即“机架(1)的一侧水平设置有出料输送带(4),在出料输送带(4) 斜上方的机架(1) 上固定设置有进料装置,与进料装置同一水平面的机架(1)上设置有药托分离装置”可以进一步实现分托速度平稳、均匀的目的。权利要求 1记载的“药托分离装置”实质上包含了气缸、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另外,根据说明书第0010、0020段记载的内容,光纤检测器使自动分托机与包装联动线同步,经过出料光纤检测器 5 无药托时候,气缸 9 开始工作,由此可以认为其目的主要是用于检测气缸是否正常运转以给后期的放药瓶提供检测,其实质上并

11、没有直接参与到自动分托的作业中。因此,该技术特征并非是解决自动分托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根据说明书第0015段以及图 1 所示的内容,拨轮 8 设置在进料箱 6 的右侧一端,其作用可以认为是用于定位药托、限制药托一个一个被吸到真空吸盘处,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如果缺少拨轮就无法实现自动分托的功能。此外,虽然权利要求 1 中没有记载限制药托一个一个被吸到真空吸盘处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除了说明书中所示的采用拨轮之外的其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 1 限定的方案能够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选择。独立权利要求 1 已经记载了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由该独立权利要求 l 限定的技术方

12、案能够解决自动分托、进一步实行分托速度平稳、均匀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七、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将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 1 针对药托进行分离,证据 1 针对拉链袋进行运送;(2)权利要求 l 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开机键和触摸屏,证据 l对此并无提及;(3)权利要求 1 包括设置在机架下的真空泵和压缩机,证据 1 为空气送出泵;(4)权利要求 1 的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和药托分离装置均水平设置,而且进料装置与药托分离装置在同一水平面上,真空泵、压缩机设置在机架下,证据 l 的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并非水平设置,进料装置与分离

13、装置也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同时也没提及相关的分离装置的位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 1 涉及的是分离和运送拉链袋二合一这样一种机器,其主要用于快速将拉链袋运送给封入机 12,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己知药托和拉链袋在材质厚薄、粘连方式和程度方面均有所不同,在其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也并未涉及分离药托的技术手段,而仅涉及拉链袋这种用于给食品或药品提供包装的聚乙烯树脂袋子甚至制备成铝箔层制品的袋子,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容易想到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 而言,证据 2公开一种用于药品调配系统的分袋装置,其含有吸盘,吸盘通过气管与真空泵连通将盒中的药袋吸出。其分离针对的是装

14、有药的药袋,与本专利所针对的空的药托并不相同,其中采用吸嘴吸住袋体、通过空气送出泵利用空气动力送气传送给拉链袋体,使其分离并输送给输送带,其实质上是利用空气送出泵将袋体分离再进行后续的传送,与本专利所述的真空泵与压缩机所起的真空吸附分离原理并不相同。此外,证据 l、2 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4)及其相关技术手段,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机架上设置开机键和触摸屏,将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和药托分离装置均设置在水平面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所述部件的水平设置和相互配合作业可以达到快速、平稳、均匀分开药托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 l 的

15、技术方案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2 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2 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 2 相对于证据1、2 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 36 均是权利要求 l 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 3 主要涉及一种高速自动装瓶入托装置,其与本专利的分托机构作用及目的并不相同,因此与本专利分托的相应部件存在实质性区别;另外,证据 3 所述的分托机构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分托螺杆 22 将瓶托料斗21 中成叠的瓶托逐个分开,该分托机构垂直

16、设置,而权利要求 3 的分托机构通过真空吸附进行分托、分托机构为水平设置。因此,证据 3 中没有公开前述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1 的区别技术特征(1)一(4) ,而且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36 的附加技术特征。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 l 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 36 相对于证据 13 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17795 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原告格锐特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一、第 17795 号决定认定独立权利要求 1 具有创造性,是事实认定错误。对于证据 1,1)证据 1 具有分离拉链袋体技术特征功能后,才能快速将拉链袋运送给封入机,并不是“其主要用于快速将拉链袋运送给封入机” 。2)说明书提出拉链袋封口通过热压熔接,同时举出拉链袋子是聚乙烯树脂袋子,说明拉链袋子采取塑料材质是其常规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