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皮试过敏死亡,医方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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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霉素皮试过敏死亡,医方如何应对?(2011-04-06 16:29:04) 转载标签: 杂谈分类: 卫生法专版 发表于2011.2.2 自新医改启动以来,为有效解决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全国各地社区医院肩负着“守门人”的角色作出了艰苦的努力,不少患者也慢慢开始懂得并知晓了就医“分流”的特点,养成了到“大医院看病、到家门口社区医院配药输液“的习惯。随着患者到社区医院输液人群越来越多,因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也与日俱增。笔者拟对一起因输液引发的纠纷进行剖析,从而给社区医院辛劳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个醒。案例:2009 年 2 月 18 日上午,张某到附近社区医院输液,护士王某为其做青霉素皮试,皮试

2、注射后张某称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对张某进行输液抢救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次日,医院向患方送达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告知书,告知有权要求尸检,患方未要求尸检,三天后,与医生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补偿患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5000 元,王某于签定和解协议当日给付患方 20000 元。事后,患方家属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诉称:社区医生王某明知其不具备抢救条件而对张某实施了输液,导致张某在输液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在违背患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仅给付了20000 元经济补偿。现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等

3、 16 万。医方辨称: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医生王某与患方达成补偿 35000 元和解协议并已支付 20000 元,该协议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认为是医方过错所致,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双方达成补偿 35000 元和解协议且已支付 2000 元;针对患方提出的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张某之死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该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但鉴定所将相关材料退回,回复:“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

4、不予受理”。法院裁决: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张某之死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患方放弃尸检而无法鉴定确认,未尸检所致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承担;医患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有双方签字捺印,其形式及内容合法,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应按和解协议补偿原告方35000 元。被告王某已支付 20000 元,尚应向原告方支付 15000 元。原告方称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专家解读:本案患者张某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因此医院本无责任;针对患者之死,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

5、系,本案也因患方放弃尸检而无法鉴定确认,未尸检所致法律后果由患方承担。然而,由于社区医院医生王某私下与患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教训:医生和患者“私了”不可取!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可以“私了”,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规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原则,说明“私了”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医院确实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且赔偿数额应该控制在一定授权范围内,即:院长在决定“私了”纠纷时,也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或法院判决。如果是未经授权或法院判决,医院私下与患方和解,造成国有有资产流失,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的医生王某,其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

6、,不论其是否有过错,理应由医院来出面解决,但他在未经法律也未获医院授权的前提下,与患方“私了”,且赔偿数额巨大(35000元),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虽然医院毫无责任,但王某与患方的“私了”行为,属王某自愿给付,不受法律限制,且实际发生已支付 20000 元,故法院判决仍按和解协议履行。此案教训可谓深刻之极,它告诉我们,面对任何医疗事件,不论是医院院长还是医务人员,都应以法律为原则,不能随意“私了”。要引导病人走司法道路,如果病人采取极端手段干扰医院正常工作,医院应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医务人员脑中应该树立一个理念:面对医疗纠纷,你无权“私了”!法律建议:当发生患者死亡时,医院在法定时间向患方

7、书面发出尸检告知书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医院相对患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医患纠纷法律也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更重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当患者死亡结果发生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患者死亡的次日

8、,医院就及时向死者家属发出了尸检告知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应尽提醒义务,由于患方放弃尸检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责任由患方来承担,法院也作了如是认定。本案的判决结果进一步说明了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这对进一步增强医院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识,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尊重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都会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毕竟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我们追求司法正义的目标是人权保障与医学科学发展“双赢”。医务人员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 57 条中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充分体现了侵权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即合理

9、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能免除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尽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何谓“相应”的诊疗义务,我们应当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当患者张某青霉素皮试注射后称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时,护士即告之医生王某,王某随即对张某进行输液抢救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最终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见,这个过程,医务人员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该法第 60 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个案件提示我们,作为被人们称之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社区医院的白衣天使们,虽然冠之以“全科医生”的称号,但面对分科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的现代医疗,尤其是面对诸多目前医疗科技还无法准确诊断和治疗的疑难杂症,我们要在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同时,学会该转诊的就转诊,当然转诊必须要合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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