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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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 1 页 共 4 页合同编号:咨 询 合 同项目名称: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 ISO/IEC 17025:2005委托方(甲方)全称: 咨询方(乙方)全称: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 2 页 共 4 页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选 定 的 标 准 体 系 咨 询 。 双 方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共 同 协 商 ,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照 执 行 。一、咨询的周期与内容1、

2、实 验 室 认 可 咨 询 的 内 容 : 见 附 件 一 。2、 实 验 室 认 可 咨 询 的 周 期 : 本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直 到 甲 方 通 过CNAS 认 可 并 获 取 证 书 为 止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1、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要 求 为 甲 方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2、 选 派 专 项 咨 询 人 员 全 权 负 责 与 甲 方 密 切 配 合 , 按 实 验 室 认 可 计 划 进 行 咨 询 指 导 ;3、 乙 方 指 导 甲 方 建 立 实 验 室 认 可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ISO/IEC 17025)文 件 , 乙 方 为 甲方 提

3、 供 取 证 所 需 的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电 子 样 本 , 确 保 甲 方 获 取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1、 最 高 管 理 者 对 实 验 室 认 可 全 过 程 负 责 , 提 供 必 需 的 人 力 与 资 金 等 资 源 保 证 ;2、 为 咨 询 和 评 审 提 供 实 验 室 认 可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并 应 在 甲 方 法 定 经 营 范 围 之 内 ;3、 负 责 为 乙 方 咨 询 期 间 提 供 必 要 的 办 公 条 件 , 承 担 咨 询 期 间 的 交 通 、 食 宿 费 用 。四、咨询费用与支付方式1、 咨 询

4、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小 写 ) 元 , (大 写 ) 。2、 费 用 付 款 方 式 :( 1) 签 订 合 同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咨 询 费 用 40%: 元 人 民 币 ;( 2) 乙 方 为 甲 方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编 写 完 成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咨 询 费 用40%: 元 人 民 币 ;( 3) 甲 方 通 过 中 国 合 格 评 定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CNAS)现 场 正 式 审 核 后 七 个 工 作 日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咨 询 费 用 20%: 元 人

5、民 币 ;3、 乙 方 帐 户 : 开 户 名 称 : 北 京 爱 格 森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安 翔 里 分 理 处银 行 帐 号 : 110060868018010014736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 3 页 共 4 页五、保密职责合 同 双 方 在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双 方 情 况 和 资 料 给 任 何 第三 方 , 但 国 家 法 律 另 有 要 求 除 外 。六、违约责任1、 双 方 共 同 努 力 , 乙 方 确 保 甲 方 取 得 实 验 室 认 可 的 证

6、 书 , 否 则 因 乙 方 原 因 , 甲 方 未能 一 次 性 通 过 实 验 室 认 可 现 场 正 式 评 审 ; 乙 方 免 费 持 续 辅 导 至 甲 方 通 过 认 可 , 附 加 评 审所 导 致 的 费 用 ( 专 家 评 审 费 、 交 通 费 、 食 宿 费 )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 甲 方 人 员 不 按 乙 方 指 导与 协 调 或 不 按 计 划 履 行 认 可 职 责 及 甲 方 其 它 原 因 导 致 认 可 不 能 通 过 ; 引 起 的 咨 询 与 评 审费 用 增 加 由 甲 方 另 行 负 责 。2、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款

7、 支 付 咨 询 费 用 , 如 果 甲 方 不 能 及 时 按 照 合 同 支 付 费 用 ,从 而 导 致 咨 询 计 划 的 推 迟 , 乙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 直 到 甲 方 支 付 费 用 后 继 续开 展 相 关 工 作 。3、 本 合 同 在 双 方 责 任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后 终 止 ,在 责 任 义 务 未 履 行 完 毕 以 前 , 任 何 一方 单 独 终 止 合 同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2.50 万 元 作 为 违 约 金 (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除 外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定 义 为 自 然

8、 灾 害 、 国 家 政 策 等 造 成 的 影 响 ) 。七、争议解决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如 有 争 议 或 需 调 整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以请 求 调 解 , 如 达 不 成 调 解 协 议 ,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选 择 仲 裁 或 诉 讼 程 序 。八、其他合同事宜 1、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内 , 双 方 所 有 正 式 通 知 及 文 件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2、 本 合 同 收 费 只 适 用 于 实 验 室 取 得 同 一 名 称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 如 实 验 室 存

9、在 多 个 分支 机 构 分 别 取 不 同 名 称 的 认 可 证 书 , 双 方 另 行 商 议 费 用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原 件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正 本 一式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甲 方 单 位 ( 公 章 ) 乙 方 单 位 ( 公 章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人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人 :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 4 页 共 4 页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咨询内容一 、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建 立 取 证 领 导 机 制 , 从

10、组 织 上 保 证 取 证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二 、 乙 方 为 甲 方 进 行 骨 干 重 点 人 员 实 验 室 质 量 体 系 基 础 知 识 培 训 , 使 其 全 面 了 解 实验 室 质 量 体 系 标 准 ;三 、 乙 方 为 甲 方 编 写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 程 序 文 件 和 质 量 手 册 ) , 指 导 性 编 写 作 业 指导 书 。 并 为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文 件 编 写 培 训 , 使 其 准 确 理 解 实 验 室 质 量 体 系 标 准 条 文 要 求 ,掌 握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编 写 的 方 法 和 要 求 , 甲 方 应

11、 派 熟 悉 质 量 管 理 并 有 一 定 书 面 表 达 能 力 的人 员 参 加 学 习 ;四 、 甲 方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进 行 试 运 行 , 并 提 供 正 常 运 行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人力 和 资 源 , 乙 方 在 试 运 行 中 给 予 培 训 和 现 场 指 导 ;五 、 在 乙 方 指 导 下 , 甲 方 进 行 首 次 内 部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 限 期 纠 正 不 合 格 项 。 在 乙 方指 导 下 对 甲 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管 理 者 应 亲 自 或 以 其 名 义 进 行 管 理 评 审 , 乙 方

12、根 据 评 审 结果 , 提 出 完 善 质 量 体 系 的 建 议 和 对 策 ;六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建 议 实 施 完 善 质 量 体 系 的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修 改 体 系 文 件 , 甲 方根 据 批 准 后 的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使 其 体 系 继 续 运 行 ;七 、 视 实 际 需 要 以 甲 方 为 主 再 次 进 行 内 部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及 管 理 评 审 ;八 、 乙 方 对 甲 方 进 行 实 验 室 认 可 评 审 前 的 模 拟 审 核 , 甲 方 各 部 门 应 予 积 极 配 合 并 及时 纠 正 不 符 合 项 ;九 、 甲 方 在 接 受 评 审 部 门 审 核 时 , 乙 方 应 为 甲 方 保 驾 护 航 , 协 助 纠 正 不 合 格 项 , 完善 体 系 直 到 获 得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为 止 。甲方信息: 乙方信息:地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瑞都国际 2 号楼 808 室邮编: 邮编:101121电话: 电话:01051288971 传真: 传真:01081530893( 以 下 无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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