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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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2)招标文件(3)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书(4)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合同文本通用条款(5)工程联系单及有关纪要(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二、 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三、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精装修

2、合格标准。四、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 金额(大写): (人民币)2、 合同价款及调整2.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有关固定单价的确定遵从招标文件及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规定。2.2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作为招标报价的基准工程量,竣工结算以实际完成并经审计通过的工程量为准。2.3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漏项而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价格,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价格;有相似项目的,按相似项目换算后的价格;无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则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估表(2003年)、浙江省建筑、安装、市政补

3、充定额(2002)及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进行组价(取费标准和优惠幅度与投标书相同),并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其中材料价格,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书中有相同材料的按原投标价格,无相同材料的价格则根据市场情况发包人签证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2.4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相同项目发生的材料品牌、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除材料价格允许根据市场情况经发包人签证认可代换价格外,其余费率比例不予调整。2.5招标时发包人提供暂定价的项目或材料,工程结算时,根据发包人签订的实际价格代换暂定价,按投标文件计费总价下浮。2.6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方便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2.7工程所需措施项目

4、费和其他项目费用按投标报价一次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增加部分按比例调整)。2.8本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为计费依据,并在按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基础上确定的工程总价下浮7%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款额。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报价作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3、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备料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支付办法如下: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按已核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结算审计后七天内付至审定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

5、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满一年后返还3%,满二年后返还2%。五、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规范:1. 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7.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 GBJ16-87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水规范 GB5022

6、2-959. 工程建施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 CECS71:94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12.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9013. 其它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六、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负责现场质量、进度、安全、设计衔接、施工现场与各参与施工单位及外围协调等管理工作。2、 发包人工作2.1办理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政府报建手续。2.2合同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2.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4在承包人进场前设置于工地内的施工用

7、水、电的接口,并保证接口的通畅;线路布设、接线和装表等由承包人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2.5发包人在合同签订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图纸三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须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订后予以调整;但费用不予签证。2.7组织A区展示中心各施工单位的技术衔接,施工协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政策有序进行。2.8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3.2交验完成并经发包人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将交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发

8、包人备案。3.3承包人在进场3天内需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3.4承包人在进场3天内提供总体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及工程总体时标网络图:每旬提供工程简报、下旬工程进度计划表和材料采购进行计划表。3.5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德到岗率在100%,机械设备的到位率在100%,如未达到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的要求,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未到位,甲方将按1000员每天进行扣罚;其他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到位按500员每天进行扣罚。3.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将图纸灯

9、工程文件资料透露给第三方。3.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须做样板,经监理工程师、甲方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开施工。3.8由承包人承担其施工范围内和材料、设备堆放场地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保证该区域施工和施工相关的环保、城管、市政等管理部门出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3.10对完工工程成品按照发包人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3.11承包人应认真执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发包人另行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有

10、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2承包人应保证每日工完场清,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与发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商进行结算。3.14因审图不细致造成返工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3.1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自有人员、机械设备等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6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因场内道路不通畅引起的材料搬运、存放、人员进出、办公场所等出现困难的情况及应对措施,并不会因出现上述情况而提出工期延长要求。3.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经发包人派

11、驻的工程师在相应文件中签字盖章后承包人放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3.1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19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20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按违约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七、 材料供应1、承包人不能只根据工程量清单所述

12、工程量及图纸尺寸进行订货,而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实地测量来订购货物或开始施工,如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的错误或损失,其责任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采购材料 2.1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并与发包人所选定样品相符合。如因承包人未按指定要求采购,不论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均应无条件更换正整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2发包人没有指定的材料:应按要求提供样板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订购。 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报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使用。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单等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品种要求与主材品质相匹配。 2.4对花岗岩、大理石材料的要求 由

13、发包人提供本工程主设计师确认的样板,承包人根据此样板提供本工程所需的石材样板,在订购前,须提交材料供应商的资料及材料样板,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能订购;大理石板材应在工厂内按图纸规格加工成型,对每块石材进行筛选、排版及编号,每块石材应采用唯一编号以保证每块石材的位置与图纸符合。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在现场按房间进行排版,避免较大色差的板材铺贴在相近位置,排版后须按户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铺贴。发包人有权因色差问题提出更好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八、 工程变更发包人对本工程有更改或增减的权利,在施工过程中,认为工程有变更的必要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即遵照办理,不得推诿或任何形式的变相不执

14、行,如因承包人为方便工程施工或质量评杯要求而进行更改,应经发包人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为方便工程施工或质量评杯要求而进行更改,应经发包人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九、 竣工验收及结算1、 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进攻资料壹式肆份及竣工验收报告。2、 发包人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3天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

15、,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时间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6、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如实编制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核费用,按照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的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乘5%费率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5%计算审核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无论预、结算、清单核对、发包人自审还是送咨询公司外审,承包人均须承担核减追加费用。十、 保修1、 保修期限二年,保修期自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3、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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