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

上传人:他**** 文档编号:170681989 上传时间:2021-03-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章“违法”告倒“执法”“钉子户”八次告倒“城管”调查.告倒“城管”调查自xx年起,被徐州市城管部门视为钉子户的陈丽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三年内八次推翻来自公安局、城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在当地成了违法的告倒执法的的明星人物。xx年9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城管局支付被上诉人陈丽在二审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诉讼费用,这一被最高人民法院通告全国的行政裁定书,将陈丽与城管部门三年来戏剧性的搏羿演绎到高潮。陈丽何许人。城管部门缘何屡屡败诉。陈丽为何诉讼不止。一件小事又为何历时三年而不能解决。记者赶赴徐州揭开疑团。城管打人带来的创伤2月25日,陈丽抄着袖筒在自家的小院

2、内晒太阳,记不住自己年龄的她却记得一件事:城管打人,挨打的就是她。她反复向记者说:(城管)就欺负我老实,人家卖,我就卖,人人平等,为什幺专拉我的冰箱。陈丽往常要到淮海西路街口摆摊卖冷饮或烤白芋,现在她只能呆在家里。陈丽家所在的徐州市醒华巷正拆迁,陈丽说家里值钱的就是两个冰箱,家里住着母亲、姐姐、还有弟弟,一家四口人的生计全靠沿街摆摊做买卖。陈丽说她能说清楚的只有这些,其余的就一个劲儿的说脑子不好,不知道。陈丽的姐姐陈平一说起与城管的官司就淌眼泪。想起xx年6月18号的那一天,身上就发抖。陈平说的就是妹妹陈丽被打的那件事,陈丽在一封上诉信中叙述了事情的经过:上午十一点左右,城管人员李全发带领十几

3、名执法人员,直奔陈丽的摊点,既不出示执法证也不听解释,强行扣押了陈丽的冰柜和经营用品,陈丽和来帮忙的大姐陈敏要求出示执法证,结果遭到撕打,被强行推进车里遭拳打脚踢.后又以妨碍执行公务,被扭送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陈平说,后来虽然通过行政复议,使连同公安局的四项处罚决定被撤销,但打人者李全发却没得到应有的处理。陈丽67岁的母亲郝佩玉认为,正是李全发没能得到应有的处理才使后来的事情变得更糟糕,她说后来她家摊点屡遭扣罚与李的报复有关。陈平说:当时我家摊点左右都有冷饮点,后面有修车补鞋的,可李全发带人直冲我家摊点,是明摆着整我家。这让陈平在对待自家摊点被扣罚一事的心态复杂起来,她说她一定要向城管讨说

4、法,连续三年来的抗争陈平说一直没能得到满意的答复,自己却成了城管眼里的钉子户。钉子户眼里的城管连续几年来与城管的纠纷中,陈丽一家人对城管有着特别的感受和认识。陈平说最先是城管委的以罚代管,一个月只要交200元钱,就可以摆摊点,当时并没有规定不许摆,只要交钱就能摆。陈平说最感到不理解的是有时她家交了钱仍不让摆,她说当时的城管人员好象有创收任务。后来徐州市城管政策变了几回,陈平分辨不清,她只记得自从xx年那次处罚被行政复议撤销后,她家的摊点就不断被罚扣。陈平还记得,在xx年,经行政复议领回冰箱后,里面的冰糕被吃了一半,还有一次,冰箱竟是从一私人住处搬回来的,三年来,被扣罚了多少次,陈平说太多了,根

5、本就记不起来。光是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解决的就有八次,每次被扣都不给开清单,或开的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暂扣超过法定期限、使用作废发票,这些不规范的执法让陈平一度寄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来扳回处罚决定。陈丽的母亲说:(城管)处理要公平合理,不能想罚谁就罚谁,要都不摆了,俺也不摆了,再想别的办法,不能给政府找麻烦。在陈丽一家人的眼里城管就是专找她家的碴儿,这让她们愤愤不平。陈平说:我也不想总是告,可当时要是不打人、不拘留俺,就算了。无论是从最初的城管委到城管局,还是到现在的执法局,陈平说在她的眼里都是城管,三番五次的扣罚都是跟她家过不去,都是李全发在起作用。三年来,通过司法途径使一些委屈有了说

6、法,陈平说心里宽慰了许多,可反过来说,不还是一样,(城管)该怎幺整还是怎幺整,有什幺作用呀,打人的还是没受到处理。陈平依然耿耿于怀。城管眼里的钉子户在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提起陈丽的名字就炸开了锅。该局副局长颜世斌说:在局里只要随便问一下,都知道陈丽这个人,以前常站在执法局门前骂,不讲道理。与陈平有过接触的该局督查处副处长陈兴瑞介绍说,闹事的其实都是陈平,她经常率领七八个人到处告状,曾在中山饭店找市长闹,在泉山区分局拦着执法人员骂,在局长接待日送来的材料也接下来了,但陈平就是不罢休。曾经提出帮她们换个地方摆摊,可她们不接受,说离家近好扯电,不听劝,都有点神经质。曾受执法局委托与陈丽对簿公

7、堂的该局法制处处长崔崚这样评价陈丽一家人。对于陈平提出的处理打人者、纠正不合理处罚决定等要求,执法局分管日常业务的副局长房允说:xx年那次所谓城管打人事件其实是一宗暴力抗法事件,陈平闹的目的就是还能在原来那个地方继续摆摊卖冷饮,而作为徐州市主干道的淮海西路是市容样板路,陈平的要求很显然不能满足,她一家是典型的钉子户。违法的告倒执法的28日中午,陈平拎出装满三大包的各类官司文书摆满了整个小院,她只知道八次告,八次都赢了。陈平疲惫而庆幸着,她说:好在都告赢了,要不就没法过了。但她似乎忽略了每一份决议书或裁定书都认定陈丽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的违法事实。xx年9月19日,江苏省高院裁定不

8、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城管局支付作为被上诉人陈丽在二审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诉讼费用。这一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通告全国的行政裁定书使陈丽感到欣慰:高院判得公平,城管就是想折腾我,让我贴钱打官司。陈平语出有因。不服一审判决的泉山区城管局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却又两次不到庭。对此,陈丽的理解是,她在一审判决后获赔的仅有两百元,而二审代理人费用及往返住宿费用她就要花费一千多元,泉山区城管局让她来回跑,就是想让她花掉这笔冤枉钱。上诉人作为行政单位两次不到庭,这是极为罕见的,从本案案情和一系列的证据链来看,已构成恶意诉讼。因此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了陈丽的费用1570元。参与案件审理的高院法官说。

9、对此,来自泉山区城管局的解释是,因当时实施扣罚行为的是夹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为人本身直接承担法律后果是徐州市由来已久的规矩,况且执法的人财物都在办事处,所以,陈丽案子的所有赔付支出也均来自夹河街道办事处,尽管自己是一审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局长依然认为该事件的所有法律后果都应该由街道办事处来承担。而夹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城管的戴副主任直至记者采访时才告知泉山区城管局,当时委托负责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正好住院治病。徐州市一位熟悉陈丽案子整个过程的法律界人说,从卷宗来看,城管之所以屡被告倒,实是其不规范执法所致。对于城管部门对陈丽的处罚决定屡被否定的事实,徐州市执法局副局长房允则

10、认为是国内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滞后和法规不完善导致执法难所造成的。小事如何成了大事陈丽一家至今没有徐州市户口,摆流动摊点是唯一的营生方式。在陈平的眼里,城管带有报复性的屡次扣罚,就是要掐断她家的活路,这让她言行充满了执拗和愤慨的情绪,再加上陈丽被打一事一直没得到令她满意的解决,陈平说:每一次告状,都全当豁出去了。她知道自己占道摆摊是违法的,但她给自己找到了摆摊合理的借口:别人能摆,我就能摆。陈丽一家人都认为,打人的李全发没有得到彻底的处理,是使整个事情越闹越大的根源,她一直认为城管是在以执法之名行报复之实。爹娘被骂,谁心里会舒服。整个事件中的关键人物李全发至今怨气未消。他讲述当时的经过是,陈丽一

11、家人简直是在戏弄他们执法人员,是暴力抗法。对于陈丽有伤痕的照片,他说没见过,事实上也没打过陈丽。李全发认为陈家善于无理取闹才导致事情越来越麻烦。执法局副局长房允说:负责任地说,执法人员在对待陈丽这件事情上没有一点责任,像陈丽家这样的钉子户,执法人员拿他们实在没办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接受采访的执法局干部中,没有人去陈丽家直接了解过情况,但关于陈丽的事情却都能说出很多。从xx年至今,徐州市城管部门经历了三次变身,与之相伴的是政策的调整和人事的变迁,这些加上城管部门固有的态度让陈平在城管部门内部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屡屡受挫后,她只有通过上访、告状、化解积聚在心头的疑问和情绪。民告官产生的影响使这件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摩擦已不在是一件小事,陈平说她要准备继续告。包括执法局的干部都在问,这件事到底该怎幺解决呢。28日中午,在淮海西路立达路口,记者看见路口对面的马路边上已有冷饮摊点摆出,不远出还有水果摊点和炒栗子的,记者上前一问,卖冷饮的小姐说摊位是半年五千多拍卖来的,而炒栗子的老板和周围的人则说,今年拍卖不成了,现在没人管,一卖水果的老汉又说去市场卖每月要交五十块钱,小本买卖就趁中午城管不上班时偷着卖.这个路口就是陈丽以前常摆摊点的地方,看见这样的情景,陈丽一家人会怎样想。城管执法人员又会怎幺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心得体会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