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亡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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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工亡事故处理办法1.目的规范公司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程序,监督工伤、工亡事故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职责3.1.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提交:由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的人员所属部门负责;3.2.工伤、工亡认定材料提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3.3.工伤、工亡事故处理资金:申请借款、资金使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3.4.工伤、工亡事故认定以及赔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4.处理依据: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 工作程序5.1 交通事故救治5.1.1.当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拨打 120 及 110、122 急诊和报警电话,及时抢

2、救伤者;同时报公司护卫大队与人力资源部。5.1.2.护卫大队与人力资源部接报后,迅速办理手续,核实身份及相关工伤保险投保情况,并同时与县医院沟通,开启绿色通道,保证伤者得到及时救治。5.1.3.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肇事车辆司机或车主垫付所需的治疗费用,如遇肇事逃逸或情况紧急时,暂时先由公司垫付,后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5.1.4.由伤者所在部门在 24 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事故报告,人力资源部跟进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结果,并及时索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以工伤速报表的形式申报工伤。5.2.厂内工伤救治5.2.1 公司内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报 120 急救或者由公司护卫大队派车迅速

3、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公司相关领导。由伤者所属部门负责人在 24 小时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事故经过的报告。5.2.2.护卫大队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接报后迅速响应,开启绿色通道,迅速救治伤者。5.2.3.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跟进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 住院证明 ,整理工伤速报表 ,并在 24 小时内以工伤速报表 的形式上报劳动监察部门,待认定工伤。5.2.4.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工伤事故后,出具工伤认定书 (一般在15 日内完成) 。5.2.5.当发生工伤的员工出院后,在医院开具结算发票和用药清单交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人力资源部保险员将相关手续上交医保中心,并跟进赔付结果。 (注:工伤人员如在出院时已

4、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2.6.伤残鉴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由伤者本人领取伤残待遇申请表 ,在县级医院、市级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等级鉴定,按等级享受相关待遇。5.3.工亡事故处理5.3.1 厂内发生工亡事故后,必须将死者送医院进行救治,由医院诊断为死亡后,开具死亡证明并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处理。5.3.2.申报工亡待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销户证明及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5.3.3.由人力资源部跟进赔付结果。5.4. 工伤、工亡资金使用管理。5.4.1.借款签批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后,由人力资源部保险员负责向公司财务部借款,

5、借款金额视治疗情况、手术费用和生活费用所需额度确定。在借款时,借款单一式两联,在签字完成后,一联交由财务部,另一联由人力资源部记账员保管,以跟进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核算资金与票据的一致性。该项资金的借款额,必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主管副总、行政总经理签批后有效,当上述人员不在而且紧急使用时,保险员须电话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借款,但必须在上述人员回公司后一个工作日内补签手续。5.4.2.借款依据 保险员在借款时,借款单后必须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的事故报告,否则不予借款;当伤情严重需转院治疗不能使用绿色通道时,应请示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和行政总经理,获批后借款,但须在 3 个工作日内

6、补齐手续。5.4.3.资金使用的管理5.4.3.1 保险员在借款后,将第二联借款单交于人力资源部记账员,记账员在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内登记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支出金额等。并与借款人,支出人、记账员三人签名后,由支出人取走支出金额,记账员保管余款。5.4.3.2.原则上,借款人与支出人不得是同一个人,借款人有权监督支出人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当资金使用有异常时,可向上级领导汇报,直到问题澄清。所有支出的资金都必须有相应的票据,记 账员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票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在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内,并签名。5.4.3.3.每一起工伤事故处理完结后,在一个星期内由记账员核对票据,资金余额,与借

7、款人、支出人签名确认并由相关领导签字后,为借款人下账或报销。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支出人、记账员承担。5.4.3.4.工亡事故借款和资金的使用同上,代付金和补偿金以协约约定金额为主,工亡事故处理完成后需将协议原件交于财务部门保管,并作为平帐的依据。5.4.3.5.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 、 工伤赔付登记表 、 工伤事故登记表每月汇总后交财务部一份保留。5.5 违规处理5.5.1.工伤、工亡事故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保险员提交事故报告,申报工伤的,每单处以 500 元罚款;影响或者延误申报导致不能申报工伤者,工伤赔付费用及治疗费用由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承担。5.5.2.保险员未及时申报

8、者处罚同 5.5.1 项。5.5.3.资金使用过程中,账目混乱,明细不清,每单罚当事人 100元;账目实不符者由当事人补齐差额。5.5.4.资金使用去向不明,瞒报、谎报者,处以 500 元罚款,数额较大者(超过 10000 元) ,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审核人员负管理责任,并处罚款 500 元。5.5.5.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者,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罚款 500 元/次,高层管理人员罚款 5000 元/次。5.6.工伤事故处理要求5.6.1.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属部门应及时委派代表看望工伤人员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5.6.2.发生工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工亡的) ,所属部门必须陪同工亡事故处理小组一起参与事故善后处理事宜。5.6.3.违反 1、2 项者按责任事故管理制度处罚。6.相关记录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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