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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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女工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核心内容: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属于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类标准(GB3608),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以上2米的作业。例如,在脚手架上工作时,脚踩在地面上的垂直高度。按照垂直高度2-5m、5-15m、15-30m和30m以上,高空作业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超高空作业。女职工孕期处于敏感期,体质相对较弱。同时,在怀孕期间,她们的反应速度较慢,动作相对较慢,高空作业的风险增加。所以,女工怀孕期间不宜高空作业。法律快车知识开发;女职工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一

2、)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气体等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运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四)高处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潜水作业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或需要频繁弯曲、攀爬、蹲位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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