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沟通构成劳动合同 离职后 不支持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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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沟通构成劳动合同 离职后 不支持要求双倍工资钟先生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裁定,该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和经济补偿金1.2万元,但该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决该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2007年2月,钟先生向咨询公司提交了一份“聘用申请书”。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钟先生发送了录用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就钟先生的录用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休假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二天,钟先生回了一封电子邮件,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并于3月1日向公司报到。在法庭上,咨询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是一份劳动合同,并经被告确认;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钟老师认为录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是原告要求自己离职。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惩罚性条款,其目的是恶意侵害劳动者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本案中,咨询公司通过邮件发送录用通知,钟先生回复表示接受,双方劳动合同成立,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钟先生自愿辞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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