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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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条主要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工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基本上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根据劳动法的现行规定,只有劳动合同终止时才会支付赔偿金。但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赔偿金(部分地区需要生活津贴或赔偿金)。目前,短期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辞退成本,缩短合同期限,到期自然终止,以避免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第46 (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如果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其他情况下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龄向劳动者支付

2、经济补偿,作为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奖励和鼓励,是可以理解的。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高收入者有两个上限,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区分高端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普通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了经济补偿标准的过度悬殊,同时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相关条款:“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

3、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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