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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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动产担保物权之竞合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的关系广泛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为债权的实现而奋斗,成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显著特征。数个债权人竟相设定担保物权,产生了数个担保物权共同存在,竟相求存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问题,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受偿程度,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现有的物权法 、 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范仍然非常简单,无法适应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竞存状态,学说上对此问题进行系统分类的研究也相当缺乏。本文拟就动产担保物权之竞问题做相关探讨。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近年来,尤其是 2008 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以往倚重不动产为担保标的的

2、现象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动产担保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动产为担保标的的各种担保方式,由于设立条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物之上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竞存,其效力如何?有的学者主张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以设定时间为依据确定位序;还有的学者主张以占有优先为原则确定位序;国内尚无统一的学说。虽然 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进行了一定修改,但是究竟保护物的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还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鼓励当事人交易并不明确,使实践操作困难重重。一、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概说动产担保物权之竞合有两个基本样态,一是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竞存,它包括:关于动产

3、抵押权的竞存,因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因其是否已登记而分别采取设定优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关于动产质权的竞存, 物权法规定质权以交付为其设立条件,质权竞存时原则上以设定优先为处理原则,但质权与转质权竞存时为例外,根据占有优先原则,转质权的效力为先;动产留置权是否发生竞存,本文采肯定说。在位序关系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占有优先原则,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为优先位序。二是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竞存,它包括: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根据先押后质、先质后押、同时质押等三种隋形,分别适用设定优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动产抵押权与动产留置权的竞存,分为先押后留和先留后押两种情形,分别适用占有优先原则和

4、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动产质权与动产留置权的竞存,先留后质时适用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作为例外,先质后留时赋予担保物权人权利选择权。二、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的立法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处理好竞存中的担保物权的顺位,对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对促进经济流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制度与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息息相关,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内容决定着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制度的内容,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制度因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改变而改变。为此,要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制度必须究其根源,深入研究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笔者认为动产担保物权

5、法制的立法及改革,均系以建立有效及有效率的担保交易制度为其重要宗旨。因而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的立法完善为:1.扩大担保物及担保债权的范围,即可以利用所有类型财产作为各种融资的担保物,发挥其最大财产价值。担保物除不动产以外,债权、库存品、设备、智慧财产权及其它无体财产权、投资财产都可以,且可以担保现在及将来的任何债务,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以下未特别指明时,包括债务人兼担保人及物上保证人)也应不受限制。任何具有移转性的财产均可为担保物,但基于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及独立性原则,对于将来取得的物即现尚未存在的物或尚未取得物,或集合物(集合动产、集合财产,包括总财产)可否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即

6、非无疑。而为求担保物权设定的简易性及低成本,以及发挥担保物整体的经济价值,就一定的财产例如原料、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的库存,或集合多数各类财产组成的企业财产,设定担保物权,是现代商业活动、企业经营的当然需求。又因组成上述集合财产的各类物,通常情形下均属企业供作经营事业之用,所以其组成财产必在随时变动之中(故又称流动财产),此后替代原组成财产的物,例如以后购入的原料,或出售成品所得的代价(应收款)等将来取得的物,应作为担保物的一种。2.担保物权得以简单、高效率的方式设定,以降低融资的成本,例如简化设定担保权的程序、担保权设定以单一方法为之及担保权的一次设定,其效力即可以涵盖所有债权的担保及将来取得的

7、担保物。不仅为企业周期或循环贷款融资的实际需求,而且可使担保权人于融资前先完成公示方法,以确定掌握其优先位序。针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此项实际状况,担保权成立的从属性己为只要担保权实行时,须有担保债权存在即可。担保权旨在确保担保债权的受偿,担保权实行时若无担保债权,担保权人将欠缺取得担保物交换价值的合法原因,所以将成立的从属性解为担保权实行时即担保权人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时,担保权人已有足使其可合法取得该价值的担保债权存在,无害于担保权在担保债权的根本特性,也为担保权从属性的最低限度要求。3.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制度的承认,占有型担保物权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仅增加担保权人管理上的负担,进而转嫁于融资的

8、成本,对债务人不利,而且担保人更因不能使用担保物,导致无法适应现代的企业经营需要。所以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制度必须承认及建立。质权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即为此种情形。4.确立明确及可预见的优先位序规则。担保权的优先位序若无法确保并及时得以查明,则对担保权人将无任何价值可言,也无从保障交易的安全。所以必须确立明确的优先位序规则,使担保权人可以及时并以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查清及确立其优先位序。担保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即为其关键所在。三、结语建立有效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经济的发展。无论是目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还是从长远考虑,促进市场经济资本的融通,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在生活中的作用都不可

9、低估。为了保护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对动产担保竞存位序关系制度进行完善。在维护担保制度以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保障交易安全,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前文的论述、分析,不难得出,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处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问题上,仅适用设定在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同时同序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并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问题。目前,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对动产担保竞存位序关系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就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动产担保竞存位序关系立法,除本文已经加以论述的外,还有许多要明确的问

10、题,比如担保物因添附成为合成物、混合物的,担保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该合成物或混合物等。这些具体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理论与实践中深入探讨研究。当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而陷入困境时,就需要转换视角或方法,努力尝试使用理论与实践相互印证的方法。理论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从而指导实践。而实务中则应克服功力主义,运用适合中国特色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照搬或西化。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的突飞猛进,在由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向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转换的过程中,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实践者都应勇于承担起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立法的重任。1孙鹏, 肖厚国. 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8: 75- 76.2郭明瑞, 杨立新. 担保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3郭明瑞. 担保法M.法律出版社, 2004.4蔡永民. 比较担保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5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 2007: 381- 382.6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521- 522.法学 09-2吴梦蕾1109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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