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解读解读江西省禁毒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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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解读:解读江西省禁毒条例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解读:解读省禁毒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是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州、建设法治的重要立法实践。条例分为总则、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五章三十三条。以下是分享的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草案)的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近年来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引领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力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xxxx年,

2、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我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全国学_奇台经验的号召。为不断推进此项活动上水平、上台阶,有必要将我州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昌吉州稳定当表率,发展先行者的目标发挥基础支撑作用。xxxx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动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

3、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同时,条例的成功制定将是全国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独创性,同时将为全国公益活动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今年年初,州党委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工作列入州党委常委会xxxx年工作要点,并将任务分解由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完成。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自治州十三五立法规划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xxxx年工作要点,将此立法项目作为自治区人大确定我州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的首部法规加以推进,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会

4、主任索跃为组长,由州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文明办、民政局等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对于全民公益活动进行立法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并无直接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在法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为立法依据;以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体例参照;以我州公益活动实践和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为基础内容,学_借鉴了_、上海、福州等省市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特别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xx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公益活动的决定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前后修改8稿,并于11月初州人

5、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及起草情况向州党委专题报告。按照州党委常委会决定要求:鉴于条例(草案)内容涉及政府职责和职能部门较多,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转交州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交州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州政府法制办于xxxx年11月8日23日通过书面致函、西部庭州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等形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群团组织、部分驻州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公开征集意见,并于11月25日邀请自治区、州十位专家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咨询会,对条例(草案)管理实践与立法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法学专家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提出的近六

6、十余条意见和建议,州政府法制办专门召开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12月21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以议案的方式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州政府法制办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逻辑性、表意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1. 规范和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此条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够参与公益活动的全部主体范围,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这一内涵。2. 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公益活

7、动参与者的义务,从逻辑性和表意性方面进行了归纳修改。将条例(草案)中对公益活动参与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所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统一并入公益活动参与者义务,第十四条由原来的六项修改为九项。3. 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公益活动协议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由原来九项修改为六

8、项。4. 从合理性与逻辑性上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保障与激励章节中的保障措施、表彰奖励、协调指导、考核评价、服务与管理、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将散见于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职责归纳为一条,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协调指导职责是: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5. 按照合法性原则对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6. 对条例(草案)中多处词语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意图从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确。四、条例(草案)的结构框架。

9、条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内容精准实,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重点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规定了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各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第二章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主体、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情形和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禁止性条款。第三章保

10、障与激励共十条。围绕公益活动保障鼓励措施、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支持、保障以及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11、机构认定,可在、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对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一条。条例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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