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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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xxxx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X医保规xxxxX号)和XX市医疗保障局和XX市民政局(X医保字xxxxX号)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

2、服务。(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困难对象、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1收入困难对象。主要是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2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主要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

3、上年度XX县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未脱贫和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统一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发xxxxX号)规定,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三、资助标准和方法1资助标准: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全额资助。2根据上年年底相关

4、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对象名单,对下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按标准予以资助。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困、低保等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四、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一)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分散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5、。其中对患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二)一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1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分散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政策范围内本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出上年度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

6、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 。年度内既申请门诊救助又申请住院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000元。2救助方式: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名单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系统,予以直接救助。其他困难救助对象视患者家庭贫困程度、病种、医药费个人负担金额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人员和金额。五、救助条件(一)定点医院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结算医疗救助金额时,执行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超出以上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重点救助对象并在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X

7、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进行,超出以上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一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救助条件的,只按救助标准较高的一种救助办法执行。(二)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去除下列费用1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3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三)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不享受医疗救助1转诊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批准的;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

8、、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4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5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6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六、救助程序(一)“一站式”即时结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照XX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二)非“一站式”即时结算。因医疗支出困难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在

9、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半年内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如下材料。XX县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报销结算清单);其他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县医疗保障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XX省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

10、帮扶后,个人及家庭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一)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_0元。对特别困难的,县医疗保障局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进一步提高标准。(二)救助方式:县医疗保障局审核认定后给予救助。八、加强经办管理机制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互通互联,共同做好救助对象的核对和信息对接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认定,并将认定后的人员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将信息及时录入全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我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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