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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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部分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税收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1、附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l 国债利息收入(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国债投资明细表;(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

2、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l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

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l 非营利组织收入(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

4、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产品品目明细表;(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或相关经营场地证明资料: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远洋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

5、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 减征所得税(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6、他材料。l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所得税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合同出口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l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7、)(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1)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3)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l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 率征

8、收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管理:(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l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9、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l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2)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其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3)为安置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10、缴费记录和说明;(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税务

11、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l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l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有权部门出具的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

12、占比);(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l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2)购置专用设备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l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2)取得该项目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如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l 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

13、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属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证明文件;(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l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2)取得该项目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如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l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有权部门颁发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

14、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2)取得该项目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如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l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1)民族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减免税文件或减免税批文;(2)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资料;(3)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说明或有权部门的证明。2、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范围: (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国家

15、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8)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9)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2)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1、附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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