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廉政准则》之“五十二条不准” 52个不准廉洁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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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准则之“五十二条不准” 52个不准廉洁自律准则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 _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

2、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 _或者 _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 _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

3、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 _推荐、 _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_; 25、不准在 _推荐、 _测评、 _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 _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

4、 _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 _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 _(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 _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 _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 _; 34、不准党员 _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 _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

5、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 _、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_

6、采购、房 _ _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 _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 _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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