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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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研究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具体体现。随着“放管服”和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传统税收征管方式已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在“大数据+国家信用治理”方式下,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必将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纳税缴费信用体系重构产生深刻影响。如何以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纳税缴费信用数据仓库,通过挖掘、整合、分析涉税信息,探索建立起“用信息评信用、以信用促征管”的纳税缴费动态信用管理体系,切实发挥“信用管税”的征管和服务作用,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一、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应用中的背景意义(一)纳税缴费信

2、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国无信难强。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筑牢纳税信用基石,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为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1.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税费征管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与税费征管水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提出依托税收大数据,积极推行“实名办税+分类分级+信用积分+风险管理”的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使得征管中心由“事前”为主转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与此

3、同时,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房地产税也在加快立法。这些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税费改革带来了税费征管方式的重大调整,尤其是面对庞大的自然人群体,其自主申报、汇算清缴、征收管理等问题依托传统“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为主的征缴方式根本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创新管理方式,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让“信用管税”由税务部门的一家管理转为全社会参与度更高的税收“共建、共管、共治”。2.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是纳税缴费信用体系的重要补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税收缴纳”“劳动保障”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关

4、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可见,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还是针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纳税人,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评价基本还是空白。因此,完善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二)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意义1.大数据技术是纳税缴费信用体系信息采集和分析的重要手段。一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涉税(费)信息的快速采集。在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方面,大数据技术可以对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

5、S)等内部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和集成分析,作为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的判定和管理依据。在外部信息采集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与海关、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有助于拓宽评定信息的采集途径和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交互及共享渠道,进而提高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二是运用大数据技术深挖细解可以提升税费征管水平。金税三期具有系统架构统一、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的优势,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自然人信息海量离散,该系统还难以结合自然人实际状况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定。大数据技术可以高效整合、挖掘数据潜在价值,多视角、多层次地分析纳税人信息,并对疑点问题进行预警。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自

6、然人进行贴标画像,可以有效弥补金税三期系统短板,加强对自然人群体的税费风险分析和管理。2.大数据技术是扩大纳税缴费信用增值应用范围和边界的重要方式。一是大数据具有信息传递优势,可深化纳税信用多领域的应用。就政务诚信而言,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是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加强自身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诚信领域,探索把纳税信用记录作为政府扶贫济困、补助补贴、社会兜底等的重要依据,作为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申请、审核、退出的重要条件,有利于确保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二是大数据具有信用信息集成优势,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数以亿计的自然人、法人纳税人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其他领域的信用呈现

7、,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基础的信用要素。利用大数据手段集成并运用好这些信用信息,对于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规经营管理,帮助决策者进行决策,进而防范化解潜在交易风险意义深远。二、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国内外应用现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在大数据背景下,国内诸多领域在构建科学完善的自然人信用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发达国家在纳税缴费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和数字化管理方面起步较早,其大数据应用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一)国内实践情况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发展,拓展了数据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式,各单位也在不断探索获取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需要。1.加强政府部门间的

8、信息互联互通。如山东省荣成市税务部门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由政府牵头建立了“全市综合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应用平台”,明确了全市46个有关部门102项涉税信息税收征管协助目录,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将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涉税信息导入平台。税务部门据此掌握纳税人立体化、链条式、连续性的数据信息,有效克服了“信息孤岛”现象,尤其是解决了针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数据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突出问题,使得税收征管效能大幅提升。2.大数据应用项目被不断探索和完善。如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合作研究的“税务大数据计算与服务关键技术及其应用”项目,针对税务管理面

9、临诚信纳税难评价、点多线长难验真、偷逃骗税难发现等难点,创新提出“纳税人利益关联网络”概念并攻克相关核心技术,开发出税务大数据分析平台软件系列产品,创造性地将复杂网络理论应用于税务数据分析,在税务系统的大数据技术与服务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应用与推广效果,并因此荣获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3.市场驱动下的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如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基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立起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的个人信用数据非常广泛,涵盖了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电商的平台交易数据,包括淘宝、天猫等平台上3亿多个人实名注册用户信息以及支付宝、余额宝、蚂蚁微贷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当前,芝麻信用正在开辟各类渠道

10、,未来将允许用户主动提供包括个人网购信息、信用卡还款、互联网理财、租房信息、水电煤缴费、社交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这些自然人信息来源广、种类丰富、时效性也很强,有助于协助税务部门构建更为全面、科学的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4.积极融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地税务机关积极将纳税信用接入地方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多部门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营造出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如山东省威海市税务部门将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建设积极融入到“信用威海”城市建设中,把纳税信用“红黑名单”同步共享至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69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单位的3 613个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信息全部纳

11、入数据库,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红黑名单等与信用紧密相关的信息。同时,该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政府“信易游”“信易医”“信易停”“信易惠”“信易批”“信易卖”等其他公共领域的惠民项目,还与“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合作,给信用好的纳税人“排位靠前”的激励,并帮助诚信商户在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做推介宣传,最大程度扩大纳税信用的社会影响力,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纳税信用的“含金量”。(二)国外经验借鉴目前,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协会主导模式。1.市场主导模式。该模式主要是由市场机构向社会提供资信调查、评级、查询等有偿服务,政府仅提供立法

12、支持和信用监督管理,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立法建设上,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信用管理制度的核心,对纳税信用评价内容诸如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有无偷逃税款记录等作出详细规定;在实施主体上,美国市场评级机构依托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可以获得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税费缴纳等所有重要信息,再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匹配分析,出具信用报告;在纳税信用应用上,美国国内收入局成立了“遵从性分析办公室”,并建立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假如纳税人有不良纳税记录,就会影响其信用评分,使得其在就业、教育等方方面面受到影响。再如,加拿大由环联(TransUnion)和

13、艾贵发(Equifax)两大专业的商业公司专门负责收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税务部门会向社会公开纳税人失信信息,并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如果纳税人有逾期未申报等行为,系统会自动停止该纳税人的所有退税款和家庭津贴等福利的发放。2.政府主导模式。该模式主要采取政府为主导的信用管理体制,并通过央行或者单独成立的信用部门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此模式。他们以立法强制要求拥有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向信用管理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法国以政府强制力协调和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并由央行建设和运行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北欧的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四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支

14、付者信息报告制度,税务机关依托高度发达的大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可以直接获取涉税信息,并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比对,对收入与缴税不相符的纳税人开展评估分析。3.协会主导模式。该模式主要以协会会员管理制度为主导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机构通过会员制方式组建而成,会员必须按照规定自觉提供其个人信用信息,并享有知晓其他会员准确、全面个人信息的权利,典型代表国是日本。日本有三家权威的信用中介机构,他们全部实行电子化、数字化管理,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详细及时的信用数据。同时,日本的税务部门还建立了高效的纳税信息化管理体系,这个系统会及时进行数据的维护并高度共享,诚信纳税评估报告会通过系统发送给纳税

15、人。对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通过实施守信蓝色申报表和失信白色申报表制度,进行纳税区分管理,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如,适用蓝色申报表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享受10万日元至6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政策;适用白色申报表的自然人不享受优惠政策并且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等。三、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瓶颈当前的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瓶颈待突破,只有充分认清这些问题,并把问题分析透、把困难估计足,才能科学有效地指导实践,进而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一)信用法律制度支撑乏力目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条文中虽然都有信用方面的法律原则,但仅是抽

16、象和概括的规定。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不足以对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权威性不足。在税收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企业纳税人,还缺乏针对自然人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制度。(二)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健全能否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获取、交换共享涉税信用信息是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健全。比如金融、国土、住建、公安、人社、医保等部门虽然掌握了大量的涉税信息,但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不够完善,且各部门内部管理条块分割,数据信息集成和利用能力也相对不足,造成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的问题。尽管税务部门一直在寻求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整合、共享,但受制于部门职能分工以及对信息共享可能出现的安全责任风险顾虑,目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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