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应关注标记传达的交流含义,更应关注以标记为符号和象征的特殊产品本身,其保护模式的选择从意识形态和具体规则方面影响地理标志的保护关注商业标记交流含义、建立在消费者保护理论基础上的商标法从理论、意识形态到具体规则都不适合地理标志的保护虽然只有满足地理标志含义的标记才能在我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体系下获得保护,但是该体系仍未承认地理标志是一类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以商标保护规则限制地理标志的保护,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地理标志多重保护体系改革之际,我国应构建以地理标志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保护体系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保护模式 商标法 专门法前言《TRIPS协议》作为保护地理标志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没有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而是将选择的权利留给各成员国因此,多种保护模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中,大致有专门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英美法系的假冒诉讼其中,关于究竟是专门法还是商标法最适合保护地理标志的争论最为激烈一些国家认为商标法是可以替代地理标志专门法的一种模式;而在有些国家,商标法则作为并列于专门法的另一种选择本文通过论述商标法模式在几个典型国家或区域的应用,分析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的商标法模式进行反思。
一、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概述历史上,商标法只用来保护指示商业来源的显著性标记,不能保护描述性或者集体使用的标记,而表示地理来源的标记被认为是描述性的,除非获得第二含义,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保护随着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发展,描述地理来源的标记不被商标法保护的情况得到了改变一)证明商标美国是以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典型国家1946年《美国兰哈姆法》将证明商标引入美国,该类商标用来证明:(1)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2)产品或服务在材料、生产方式、质量、准确度或其他特征等方面达到的标准;(3)产品或服务的工作或劳动是由某一单位或组织的成员完成的证明商标有多种类型,有些只用来证明商品的某一个方面,有些则用来证明商品的多方面达到特定标准其中,与地理标志最为相似的证明商标是“地理证明商标”,用来证明产品源自于标记所表示的地域;在有些情况下,来源地可能比标记表示的区域更广泛地理名称可以在不获得显著性的条件下作为地理证明商标注册,但是该标记需要被消费者理解为用来指示产品来源地《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规定:“区域证明商标是否可注册在于公众是否将该标记理解为标有该标记的产品只来自于标记所指示的区域……审查地理证明商标的申请,必须审查是否有证据表明相关消费者认为该标记用来指示产品或服务源自于标记所指示的区域而非其他地方。
在美国,除证明商标外,集体商标也可用来保护地理标志但是,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仍需要达到“显著性”的要求因此,采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成为更普遍的做法在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在混淆范围内受到保护,而随着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在特定条件下,商标法也禁止因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记造成商标淡化的行为商标淡化的情形之一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威胁或破坏,虽然表示地理来源的标记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地理描述性”而不具“显著性”,但是印度茶业委员会诉茶业团体公司一案明确了地理证明商标也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在该案中,茶业团体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DARJEELING NOUVEAU”,遭到证明商标“DARJEELING”所有人印度茶业委员会的反对,认为申请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并且淡化证明商标由于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认定了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撤销了涉案商标的申请,并没有直接处理是否存在证明商标淡化的问题,但是美国审理与上诉委员会也认定“DARJEELING”作为地理证明商标,从本质上是用来指示茶业的地理来源的,具有“本质显著性”,可以获得更强的保护也就是说,地理证明商标的显著性不同于一般商标的显著性,它具有“地理显著性”,当该显著性受到威胁或损害可能的时候,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也明确规定,证明商标中用来证明地理来源的地理标记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而不是地理描述性,因而不应只在混淆范围内受到保护二)集体商标欧盟是专门法模式的倡导者,但是《欧盟商标条例》仍然赋予地理标志权人选择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权利其中,第74条第2款规定,用来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记可以在不满足显著性的条件下作为欧盟集体商标受到保护实践中,一些地理标志在专门体系和商标体系下获得了双重保护,比如“DARJEELING”和“PARMIGIANO REGGIANO”与注册为一般证明商标一样,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权利人不需要论证产地与产品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产地是如何赋予产品特殊的品质或声誉),因此相较于专门法模式,商标法模式的优势之一即更容易获得注册保护欧盟集体商标也依照混淆理论,在混淆范围内为标记提供保护;对于有名的集体商标,法律禁止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记以淡化商标或者利用商标声誉的行为集体商标是用来区分某产品是否属于某组织成员的标记,当某一集体商标只能为来自同一地理来源的成员所使用,该商标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用来保护地理标志但是,从功能上看,集体商标的主要功能仍是区分产品的商业来源,而非地理来源。
在大吉岭案中(印度茶业委员会诉欧盟知识产权局,Tea Board of India v.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EUIPO),第三人Delta Lingerie申请注册商标“DAEJEELING”,用于第25类、第35类和第38类产品(女性内衣、香水、电信产品等)原告印度茶业委员会作为欧盟集体商标“DARJEELING”的所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地理来源产生混淆前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现为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异议审查部门和申诉委员会均支持了第三人的商标申请,认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欧盟法院维持了其综合法院(General Court)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印度茶叶委员会认为存在地理来源混淆的主张欧盟法院认为,集体商标用来区分产品是否由某组织成员提供,而不是根据地理来源区分产品,它的主要功能不是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该案中,消费者不会误认为贴有“DARJEELING”商标的女性内衣、香水等产品是由印度茶业委员会的成员提供的,即不存在商业来源混淆;至于消费者是否会误以为该商标下的产品来自印度大吉岭地区则不是判定是否侵犯集体商标权所应考量的因素。
该案表明,指示地理来源可能是某些集体商标的功能之一,但这并不是集体商标的共同和主要功能,因此该功能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欧盟集体商标与一般个体商标一样,在消费者可能对产品商业来源产生混淆的范围内获得保护,不包括地理来源混淆二、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在地理标志领域,商标法模式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比如专门法只保护名称或用来指示地理来源的其他标记,与名称相结合的图形或者地理标志域名只能在商标法体系下获得保护但是,商标法从本质和具体规则上并不适合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主导模式,甚至是替代专门法模式的最佳方式,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基础关于商标法的理论基础,学界没有一致的说法基于洛克的劳动理论认为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记中的商誉是一派观点,而主流观点则是依据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商标法建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搜寻成本、获得产品信息),只有当商标的不当使用涉及到消费者或公众利益时,法律才会介入解释消费者保护理论的主导经济理论——搜寻成本理论认为,消费者可以依据商标提供的商业来源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降低搜寻成本,若商标被他人复制,商标的信息功能将被摧毁,那么减少搜寻成本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
因此,为了制止他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销售并非由权利人制造的产品,商标权人必须证明消费者有被混淆的可能性同样的,地理标志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地理来源和品质信息的功能因此,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要求指示产品地理来源的标记是真实的,能够帮助消费者选择他们想要的原产地产品,在消费者有可能对这些信息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应当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可以说,商标法依据的消费者保护理论以消费者认知为基础,关注标记的交流含义,并以混淆消费者为商标侵权的核心但是,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应仅仅关注标记的交流功能,更应该关注其指示的特殊产品本身,此时标记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符号和代表地理标志与其他商业标记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指示的产品的特殊性,该特殊性体现在产品本身的智力成果属性,以及产品与文化和区域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一,地理标志产品中包含的代代相传的传统知识、技术和技艺是原产地劳动者集体人格的体现,用来论证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人格权理论同样可以论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若地理标志产品本身是应被保护的知识产权,那么在市场条件下,保护作为该产品的象征符号的地理标志则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第二,鉴于地理标志保护在文化和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除了消费者保护理论之外的功利主义理论也可以适用到地理标志领域。
从保护文化方面来说,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原产地的特色产品具有一定的区域象征意义,建立地理标志权可以使原产地生产者的生计、集体身份和文化生活通过种植、生产和营销富有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产品得以维持和延续此外,授予地理标志权对保护文化产品、产品中蕴含的传统知识和传统技艺,以及促进农产品多样性方面也有突出意义第三,从促进区域发展方面来看,实证研究表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花更高的价格购买产自特定区域的、高品质的特色产品,这就为地理标志产品在促进区域发展方面创造了条件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集体资产,为各方投资原产地提供了平台,并且通过集体协商产品说明书内容的方式加强当地凝聚力与保护在一般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体系下的标记所指示的区域产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富有的归因于产地的特殊品质或声誉能够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大卖点已有研究表明,赋予原产地生产者地理标志权对于鼓励高品质产品的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就业、维持农村人口有积极作用在我国,地理标志也被当作是发展“三农”和脱贫的重要工具第四,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加强保护理论”应适用于地理标志领域,即向消费者提供更清楚的产品信息,直截了当地表明该标记下的产品源自于标记指定的区域,并且富有可归因于原产地的特殊品质或声誉,而商标法体系下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在消费者混淆范围内保护商标)不能实现这些目标。
可见,建立于不同的保护理论,地理标志与商标是两类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不符合其理论基础二)名称内涵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范围可以囊括所有的地理标志,但是由于美国在注册地理证明商标时采取的主观判断标准,只有那些被消费者认知为用来指示产品来源地的标记才能注册为地理证明商标,导致了一些地理标志被排除在地理证明商标之外(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比如,不为美国消费者所熟知的、用来指示偏远产地的、尤其国外产地的产品标记就难以注册为地理证明商标不过,这是因为采取的主观注册标准产生的缺陷,采用客观标准的体系,如我国证明商标体系,则不会有此问题然而,即使地理标志可以融入到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体系,它们之间内涵的不一致使得商标体系不能突显出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从而影响了地理标志所应具有的功能的发挥产地与产品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原产地赋予了产品特殊的质量、特征或声誉,是地理标志概念中最为核心的因素,使地理标志能够区别于其他商业标记,并容纳下集体智慧、传统知识、传统技艺等人文因素但是从上述对美国证明商标体系和欧盟集体商标体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地理标志的概念并未在这些体系中得到认可也就是说,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标记并不需要满足产地与产品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要求,这至少会产生以下几方面后果。
首先,从标记的交流含义角度来说,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不能向消费者传达地理标志所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