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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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议1.开发指导思想运用原生态理念,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管理,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把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成为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消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高品质湿地公园。2.开发步骤a.对水系因子,植被因子,道路因子,人类活动因子的生态敏感性进行了研究,规划生态核心区,生态缓冲区,湿地游览区,管理服务区。b.对现有的农舍采取保留整治,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进行规划保护农耕本色,因地制宜进行适当的村庄整治,建设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居民。c.规定河道蓝线及保护绿线,对现有的河堤

2、进行改造,建设体现生态特色的步道。d.加强公园两侧的绿化工作,建设一批登山步道,供市民登山健身,休闲娱乐。e.对公园交通,给排水,服务用房等提出规划措施。3.保障措施a.制止烧烤等污染空气的活动在景区内进行。b.做好污水排放处理,以发展观光农业为主,尽可能减少人类活动,燕飞控制面源污染,实行截污沟工程,把污染切断在上游综合治理。c.公园内不得任意性建设宿舍,餐饮等设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d.增加停车场,并认真研究人流,车流,避免交通拥挤和事故。e.添置垃圾桶,公园座椅和移动式环保公厕,为游客提供方便。f.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业务知识,以便能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公园。g.加大对游客和周

3、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宣扬,保护旅游资源,严厉处罚游客乱扔垃圾,破坏公园内生物等不文明行为。第二篇: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xx年12月21日17时36分21主题分类:商贸服务“旅游资源”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xx年8月26日通过,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xx年8月26日汕头市

4、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

5、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

6、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

7、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第九条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

8、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第十一条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

9、措施。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占用岸线;(二)捕猎野生动物;(三)破

10、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

11、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第十七条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第十八条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

12、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第二十一条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

13、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第二十二条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

14、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1、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

15、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当前的迫切任务。2、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3、开发本身意味着保护。一般地,合理的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或对资源加以整修而非令其“自生自灭”,以延长其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进行改善、美化增加其可进入性,或对历史遗迹进行发掘修复、保护,或对人文旅游资源如民俗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重现其光芒。同时,资源开发促进旅游发展带来的旅游收益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资源地,用于资源环境的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二、相互矛盾1、从某种程度上看,开发也是一种破坏。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破坏。旅游资源开发需要对资源地进行的适度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破坏也就没有开发,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型开发模式,使得积极的开发也会带来破坏。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技术条件限制,兵马俑一号坑的彩陶已逐渐褪色,失去了往日的光泽。当然,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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