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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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 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 : 项目委托单位 : 项目代建单位 : 项目使用单位 : 委托代建合同书 : 委托单位 : 代建单位 : 使用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 制管理规定, 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充分发挥政 府投资效益 ,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 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 方协商同意 , 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 含土地、建安 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 :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 ( 全过程代理 ,前期

2、工作代理 , 建设实施代理 ) 2、代建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内容 : 组织项目可研、 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 , 办理可研 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 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 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 续, 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 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 ; 工程中间验收、 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 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 (万元)( 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代建管理期限 (合同签约后 ): 个日历天

3、四、代建管理费 费 率 ( 按 项 目 投 资 的 ): %金 额 ( 大 写 ): 元 人 民 币 ¥: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 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 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 ,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 设

4、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 ,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 内容, 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 ,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 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三方个执份。 委托单位 :( 签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代建单位 :( 签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使用单位 :( 签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 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 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

5、委托单位 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单位 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 作的一方。 (4) 使用单位 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 协助代建单位完 成项目建设工作 , 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 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 项目经理部 是指出代建单位足见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 构。 (6) 项目经理 是指出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 正常工作 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 委托单位委托的代建工 作。 (8) 附加工作 是指: 委托单位委托代建范围以外, 通过书面协 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原因, 使代建工 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6、 ,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和 使用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 作。 (10)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 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专业工作单位 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 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

7、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 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 ,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 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 ( 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 对违规和为予以纠 正。 第五条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 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 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 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 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

8、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并与其 签订合同。 (2)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 , 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 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并向委托单位反 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有权对

9、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 上报。 第三章各方的 ( 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 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并组 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 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 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 组织对代建单位进 行客观

10、、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 应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 应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 要的项目管理部 , 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 并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 位。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 标准实施组织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确保工作质量 , 按期交付使 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

11、他协议随意变更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 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 并经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 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并接 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 向委托单位提出 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 制度, 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 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 工验收 , 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

12、交前, 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 案, 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在代建项目完 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 ,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单位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 根据项目 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 资额,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 ) 报 告。 (2) 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 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

13、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并负 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 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 并对专业 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 行监督 , 配合完成工程验收 , 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 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 配合代建单 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 同义务 , 任何未按合同的约

14、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 应视为违约 ,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 赔, 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 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委托 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 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一定级别的风、雨、雪、 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 义务, 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 应视为违约 , 并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

15、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 化, 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 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 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 行, 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 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一定级别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 义务, 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

16、未适当履行的行为, 应视为违约 , 并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 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 空中飞 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一定级别的风、 雨、 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 生延误、暂停或终止 , 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 知委托单位 , 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 措施, 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 直至提出解除 合同。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 而又无正 当理由 , 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 30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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