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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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几点思考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解放了我国农村生产力,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创举。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最初的制度设计在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又显露出其不够完善之处,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又一次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从法律的视角对农村土地问题进行审视是一件极富现实价值的事情。从大处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阶段后的重大战略性目标,而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农村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都是必要条件。从我们身边而言,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是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涉

2、农部门、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往往是处理一件,影响一片,并且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利益争执异常激烈,难以处理。笔者对该类纠纷处理作了几点粗浅的思考。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构成要素中,合同主体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位分析(一)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

3、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村、组两级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相应的代表机构或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发包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对农村土地的发包权、对承包方用地的监督权及特殊情形下依法定程序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发包方的所有者地位体现不够充分,农民集体对土地并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尤其是收益权和处分权。(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地位。农民集体组织的成员是最主要的承包者,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成为承包者,但是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

4、自主经营的权利,在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时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的一个法律难题是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个问题的解决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水电开发移民补偿中,如何确定补偿人员范围就有待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如:对“空挂户”(指:只有户口在农民集体中,但生产不依靠该集体的土地,也不在该集体中生活的人员)是否需要给予生产安置补偿就需要这个问题的答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为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作的调研中已进行了讨论,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解释权限,该问题属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

5、有解释权,现已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三)人民政府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但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者,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发放证书的权力;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对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权;乡(镇)人民政府享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发包的批准权;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享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权。(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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