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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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演讲范文作者:张建忠律师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禁止)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XX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XX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XX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

2、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XX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XX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XX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

3、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

4、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

5、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6、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XX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XX)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现将内蒙古自

7、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XX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XX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凡在XX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XX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

8、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

9、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

10、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

11、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

12、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

13、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

14、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

15、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XX)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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