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doc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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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 (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

2、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 立机构、 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 。 ” 企 所得税法的 一条 定明确将 税人划分 居民企 和非居民企 ,改 了 去以内 企 和外 企 划分 税人的 法。但是,企 所得税法的 一条 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 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 ,企 所得税的 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 就是本条 定要解决的 。原企 所得税 行条例第二条列 了企 所得税 税 人的企 型,包括: (一)国有企 ; (二)集体企 ;(三)私 企 ;(四) 企 ;(五)股

3、份制企 ;(六)有生 、 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 。原企 所得税 行条例 施 第三条 上述企 行了具体明确:“国有企 、集体企 、私 企 、 企 、股份制企 ,是指按国家有关 定注册、登 的上述各 企 。 ” “其他 ,是指 国家有关部 批准,依法注册、登 的事 位、社会 体等 。 ”原外商投 企 和外国企 所得税法第二条 定: “外商投 企 ,是指在中国境内 立的中外合 企 、中外合作 企 和外 企 。”“本法所称外国企 ,是指在中国境内 立机构、 所,从事生 、 和 未 立机构、 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 和其他 。 ”考 到我国的企 形式目前已 有了很大 化,原外商投 企

4、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分类不再完全合适。因此,本条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细化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上述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本条第一款对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

5、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二)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

6、才能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条也采取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企业”的具体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统称“企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7、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这里予以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前提是“符合条件的”,即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如果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范畴,则不能予以免税。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

8、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仍然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上述所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不少类型的经济组织也能够依法取得各种收入,他们当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1)民

9、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 3)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团体, 外国商会根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4)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 ,

10、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本条第二款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了进一步解释。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

11、“法律” ,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二)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 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

12、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连一分钟都无法休息零碎的时间实在可以成就大事业珍惜时间可以使生命变的更有价值时间象奔腾澎湃的急湍,它一去无返,毫不流连一个人越知道时间的价值,就越感到失时的痛苦得到时间,就是得到一切用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时间就是一种财富时间一点一滴凋谢,犹如蜡烛漫漫燃尽我总是感觉到时间的巨轮在我背后奔驰,日益迫近夜晚给老人带来平静,给年轻人带来希望不浪费时间,每时每刻都做些有用的事,戒掉一切不必要的行为时间乃是万物中最宝贵的东西,但如果浪费了,那就是最大的浪费我的产业多么美,多么广,多么宽,时间是我的财产

13、,我的田地是时间时间就是性命,无端的空耗别人的时间,知识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有最大限度地挖掘它,才能体会到学习的乐趣。新想法常常瞬息即逝,必须集中精力,牢记在心,及时捕获。每天早晨睁开眼睛,深吸一口气,给自己一个微笑,然后说:“在这美妙的一天,我又要获得多少知识啊!” 不要为这个世界而惊叹,要让这个世界为你而惊叹!如果说学习有捷径可走,那也一定是勤奋。学习犹如农民耕作,汗水滋润了种子,汗水浇灌了幼苗,没有人瞬间奉送给你一个丰收。藏书再多,倘若不读,只是一种癖好;读书再多,倘若不用,只能成为空谈。学习好似一片沃土,只要辛勤耕耘,定会有累累的硕果;如若懒于劳作,当别人跳起丰收之舞时,你已是后悔莫及了。不渴望能够一跃千里,只希望每天能够前进一步,学习的成功与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要首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才能受到鼓舞,找出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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