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常见的风险(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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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三、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

2、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

3、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在进口业务方面,常见的风险有:一、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针对这种违约

4、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唯一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二、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尤其是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被委托人)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

5、三、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避险方法。四、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二是对方无德无信。某些华人往往前一两笔生意很顺利,让你相信他守信用,一旦相信了他,再趁机欺骗你一把,然后就逃之夭夭了。外贸单证实务大全外贸单证篇第一部分:信用证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

6、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

7、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

8、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

9、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10、;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11、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

12、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应注意以下几点:

13、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

14、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15、。主要有: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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