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总务规章制度(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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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奖 惩 第一条:奖励类别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下列四种:一、 记优点二、 记嘉奖三、 记小功四、 记大功 条二条:嘉励 从业人员有下列事绩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或人事部单位签请经理核准后予以奖励之一、 有下列事绩者得予优点奖。(一) 作业绩效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它部门之模范者。(二) 对产品异常能及时发现,减少部门损失者。二、 有下列事绩者,得予嘉奖。(一) 作业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它部门之模范者。(二) 热新服务或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绩。(三) 支持公司重大专案,圆满达成任务者。(四) 拒绝不正当礼金礼品馈赠或贿赂者。(五) 有优良事绩足为其它人员表率者。(六) 积极参与救援

2、或抢修工作,精神可嘉者。三、 有下列事绩者得予记小功:(一)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行确具成效者。(二) 撙节物料或对废料、滞存品利用、转用具有成效者。(三)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者。(四) 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经查属实者。(五) 不畏暴力,奋勇执行勤务者。(六) 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四、 有下列事绩者,得予记大功:(一)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公司重大损害者。(二) 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三)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四) 研究发明或提出重大改善,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五)

3、对于业务拓展、产品行销有特殊功绩者。(六) 具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条三条:惩诫重类 从业人员之惩诫区分为下列六种:一、 记警告二、 记申诫三、 记小过四、 记大过五、 降级六、 解雇(免职) 第四条:惩诫 从业人员有下列事绩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应即签请人事单位办理惩诫,案情重大 者,并得移送司法机关究办。一、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警告。(一) 从业人员,未依规定佩戴厂证(以月分别计算)超过一次按次提报。(二) 定期会议未经报备权责主管而擅自不到者。(三) 上班时间用餐、听随身听或看与工作无关之报纸、杂志。(四) 未做好整理整顿或水电管制工作者。(五) 行政命令、会

4、议结论、主管交办或本身责任事项有期限而延误执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六) 请假换休未交接重要工作,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七) 职务上例行表单未填送或未依流程或核决权限呈核或分发、归档、损失轻微者。(八) 干部对于部属所提出之文件,单据有未合公司规定而仍予以签名认同情节轻微者。(九)对于自己本份内之工作职掌推诿不办,经劝导仍不听者。(十)因过失致使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十一)上班时间内穿拖鞋、短裤、背心及衣服不整齐者。二、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申诫。(一) 在工作时间内谈天,嬉戏或擅离工作岗位者。(二) 对干部合理安排之工作态度恶劣者。(三)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5、。(四) 负责检查或监督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五)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干部查询者。(六) 破坏环境卫生者。(七) 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公文延误事情者。(八) 下班之后电器未关重犯者。(九) 未经公司许可张贴与本身工作业务(公司内之工作职掌)无关之海报、资料、公告。(十) 行政命令、会议结论、主管交办或本身责任事项未申报正当理由而不执行者。(十一) 职务调动,对原承办业务交接事项未明确,经劝告而仍不履行者。(十二) 犯有本条第一款第(十)目而情节较严重者。(十三) 利用公司之影印机、传真机、电话、电脑等设备影印、传真E-MAIL其私人事务者或公物私用者。(

6、十四) 上班时间不可连结与工作内容无相关的网站及玩游戏软件。(十五) 出差人员当日实际出差时数未逾当日正常出勤时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十六) 料品移转单填写不确实,处分该部门单位主管。三、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小过。(一) 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之命令,未申报正常理由而未如期完成任务或处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者。(二)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三) 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致使工厂造成损失者。(四)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生产设备或原物料者。(五)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造而制造事端者。(六) 工作散漫,屡劝不改,严重影响公务或士气者。(七)

7、 上班时间内在厂区从事与公务无关之其它活动者。(八) 职务调动,对原承办业务交接有延误或拒不交接者。(九) 请假、换班时对工作未交接清楚致职务上发生损失情节严重者。(十) 在上班时间聚集讨论非属公务之事,经劝诫不听者。(十一)因工作交待不清,致使发生工作错误,严重浪费成本。(十二)上班时间内处理私务,严重影响公务者。(十三)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之查询,故意隐瞒或报告不实者。(十四)虚报生产量、不良品量、材料用量等数据者。(十五)在公司内与同事口角经劝阻不听者。(十六)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经劝导不听者。(十七)将上、下班卡片带回宿舍初犯者。(十八)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轻微者。 四、

8、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一)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二) 泄漏生产或业务机密者。(三) 携带香烟、火机入厂者。(四)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印信、财物、机件、对象或工具者。(五) 擅自撕开公文或公告文件者。(六)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七) 拒绝听丛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八) 进出工厂不接受警卫人员检查,强行闯入(出)工厂者。(九)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对象者。(十) 委托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十一)一年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五日以上者。(十二)主管人员隐瞒部属之舞弊情事,经查实者。(十

9、三)主管人员对部属督导不力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十四)在工作场所与宿舍内斗殴先动手者。(十五)事务处理未依规定手续办理,致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十六)产品出货点交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十七)经管之财物非因自然损耗而盘亏,情节重大者。(十八)浮报费用或虚报资料、意图溢领资金、津贴或图利他人者。(十九)在厂区内赌博者。(二十)未经许可接带外人入宿舍过夜者记大过。(二十一)因工作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特别严重遭受客诉、使公司蒙受重大 损失者。(二十二)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睡觉或离开厂房(未办理有关请假手续)者。(二十三)将出勤卡携带宿舍非属初犯者。(二十四)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入厂

10、者。(二十五)未经许可接带外人入工厂或宿舍者。(二十六)部门加班不打卡,造成假绩效,大过处分该部门最高主管。(二十七)凡是违犯消防安全措施及因危险品引发的火灾,或刑事责任发生者。(二十八)误开支票金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二十九)所有电器开关跳闸,由专职人员处理,非专职人员不得随意重新合闸, 否则严重处分。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预告得予解雇之或报公安处 理:(一)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二)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四) 故意损

11、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五)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责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期间旷职累计达六日者作自动离厂处理。(七) 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或煽动非法罢工或怠工者。(八) 张贴、散发煸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九) 盗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十)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面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十一)侵占公有财物或营私舞弊,情节重大者。(十二)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行为,经查属实者。(十三)在工作中酿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或毁损

12、设备者。(十四)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者。(十五)调派从业人员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十六)乘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佣金者。(十七)与厂商勾结、诈骗公司财物者。(十八)仿冒主管签字或伪造、变更、盗用公司印信件者。(十九)在外兼职或兼营与公司相关事业而影响公司权益,情节重大者。(二十)在工厂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第五条:从业人员之降级,得参阅前各款规定予以降调之。 一、董事会稽核所有列重大缺点或主要缺点、得降级。二、总公司稽核室稽核所有列缺点为主要缺点(本身自犯)有造成公司(料、工、 费),得降级。 第六条:奖惩互抵规定 从业人员在同年度之奖惩(免职或解雇除外)得予互抵,即嘉奖一次得抵销申诫一次 或警告三次,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销小过一次或申诫三次,记大功一次或小功三 次得抵销大过一次或小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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