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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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1 页市 道 路 照 明 系 统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合 同1、 用 能 单 位 ( 甲 方 )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项 目 指 定 联 系 人 : 手 机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项 目 指 定 联 络 电 子 邮 箱 : 2、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乙 方 )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项 目 指 定 联 系 人 : 手 机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项 目 指 定 联 络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第 2 页

2、 共 21 页鉴 于 本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按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就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节 能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或 “本 项 目 ”) 进 行 路 灯 专 项 节 能 服 务 ,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节 能 服 务 费 用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 在 真 实 、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第 1 节 术 语 和 定 义甲 乙 双 方 确

3、定 : 该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名 词 和 术 语 , 适 用 于 如 下 定 义 : 1 1 、 项 目 边 界 :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并 且 由 甲 方 缴 纳 电 费 的 道 路 照 明 系 统 设 施 分 布 的地 理 空 间 位 置 ;1 2 、 项 目 时 间 边 界 :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对 项 目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的 时 间 期 限 ;1 3 、 道 路 照 明 节 能 措 施 : 指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规 定 , 通 过 提 高道 路 照 明 系 统 终 端

4、用 电 效 率 , 采 取 技 术 上 可 行 、 经 济 上 合 理 以 及 环 境 和 社 会 可 以 承 受 的 节 电措 施 , 并 通 过 精 细 化 道 路 照 明 用 电 管 理 制 止 浪 费 , 有 效 、 合 理 地 利 用 电 能 , 在 实 现 照 明 需 求的 同 时 减 少 用 电 量 , 达 到 节 约 能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目 的 。1 4 、 道 路 照 明 终 端 设 备 : 是 指 安 装 于 照 明 电 力 线 路 终 端 , 通 过 发 光 实 现 照 明 功 能 的设 备 统 称 , 包 括 电 光 源 、 镇 流 器 、 灯 具 等 部

5、件 及 配 件 , 可 以 指 其 中 与 设 备 能 效 有 关 的 单 一 部件 , 也 可 以 是 能 效 部 件 的 组 合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此 终 端 设 备 需 要 的 支 架 或 装 饰 件 等 非 能 效部 件 , 如 灯 具 外 壳 、 灯 杆 、 装 饰 性 部 件 等 。1 5 、 精 细 化 道 路 照 明 用 电 管 理 : 指 根 据 2010 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第 21 号 令 , 2010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第 19 条 : “城 市 照 明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建立

6、和 完 善 分 区 、 分 时 、 分 级 的 照 明 节 能 控 制 措 施 ”的 要 求 ,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 经 济 适 用 、 节能 环 保 的 原 则 , 通 过 对 不 同 道 路 及 道 路 的 不 同 时 段 的 路 网 结 构 形 态 、 人 流 量 、 车 流 量 、 导 向性 、 隔 离 状 态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根 据 现 行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的 标 准 的 路 面 亮 度 值 、 照 度 值 进 行 需 求分 析 , 分 区 域 分 时 段 按 需 求 精 细 化 提 供 道 路 照 明 服 务 。1 6 、 项 目 能 源 审 计 : 指

7、 对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道 路 照 明 系 统 在 签 约 的 前 一 段 时 间 内 全 部电 能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 诊 断 、 审 核 , 对 电 能 利 用 的 合 理 性 科 学 性 作 出 评 价 、 并 提 出 改 进 措 施和 建 议 , 以 增 强 项 目 各 方 对 项 目 用 能 的 监 控 能 力 和 提 高 项 目 电 能 的 利 用 效 率 。1 7 、 单 位 设 备 月 用 电 量 : 是 指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同 类 别 型 号 的 多 套 照 明 设 备 , 在 项 目的 环 境 电 压 下 独 立 运 行 一 个 月 ( 30 天 )

8、, 经 过 电 表 计 量 获 得 的 单 套 设 备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 单位 为 千 瓦 时 ( KWH) 。 该 值 可 以 通 过 随 机 取 样 的 路 段 路 灯 , 经 电 表 计 量 获 得 。 不 同 类 别 型 号不 同 额 定 功 率 的 设 备 属 于 不 同 样 本 , 不 能 纳 入 同 一 样 本 进 行 加 权 平 均 。 ( 该 值 的 测 试 样 本采 样 方 法 、 样 本 数 量 、 认 可 值 需 要 双 方 认 可 同 意 , 并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1 8 、 单 位 设 备 月 电 费 额 : 是 指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单

9、 套 照 明 设 备 月 用 电 量 与 当 期 电 费 单价 的 乘 积 , 单 位 为 元 ( 人 民 币 ) 。1 9 、 改 造 前 项 目 月 基 准 用 电 量 : 是 指 能 效 措 施 实 施 前 ,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所 有 照 明 系第 3 页 共 21 页统 设 施 , 自 签 约 当 月 起 往 前 12 个 月 的 月 用 电 量 平 均 值 , 单 位 为 千 瓦 时 ( KWH) 。 该 值 以 电力 部 门 提 供 的 当 期 电 费 缴 纳 凭 证 为 依 据 ; 如 前 12 个 月 内 的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路 灯 设 备 数 量 增 减超 过

10、 1%, 以 最 近 发 生 数 量 增 减 当 月 的 用 电 量 开 始 取 值 核 算 月 基 准 用 电 量 。1 10、 改 造 后 项 目 月 实 际 用 电 量 : 是 指 能 效 措 施 实 施 后 ,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所 有 照 明 系统 设 施 , 在 节 能 效 益 核 算 当 月 的 实 际 运 行 用 电 量 , 单 位 为 千 瓦 时 ( KWH) 。 该 值 以 电 力 部 门提 供 的 当 期 电 费 缴 纳 凭 证 为 依 据 。1 11 、 改 造 前 项 目 月 基 准 电 费 额 : 是 指 能 效 措 施 实 施 前 ,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11、 所 有 照 明 系统 设 施 , 自 签 约 当 月 起 往 前 12 个 月 的 月 电 费 额 平 均 值 , 单 位 为 元 。 该 值 以 电 力 部 门 提 供 的当 期 电 费 缴 纳 凭 证 为 依 据 ; 如 前 12 个 月 内 的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路 灯 设 备 数 量 增 减 超 过 1%, 以最 近 发 生 数 量 增 减 当 月 的 电 费 额 开 始 取 值 核 算 月 电 费 额 平 均 值 。1 12、 改 造 后 项 目 月 实 际 电 费 额 : 是 指 能 效 措 施 实 施 后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所 有 照 明 系 统设 施 , 在 节

12、能 效 益 核 算 当 月 实 际 运 行 需 缴 纳 的 电 费 额 , 单 位 为 元 。 该 值 以 电 力 部 门 提 供 的当 月 电 费 缴 纳 凭 证 为 依 据 。1 13 、 项 目 的 节 能 量 : 是 指 项 目 能 效 措 施 实 施 前 后 电 能 消 耗 减 少 的 成 果 , 即 改 造 前项 目 月 基 准 用 电 量 与 改 造 后 项 目 月 实 际 用 电 量 对 比 的 减 少 量 与 所 在 电 网 当 期 排 放 系 数 的乘 积 , 其 单 位 为 吨 标 准 煤 ( tce) , 计 量 周 期 为 月 。 所 在 电 网 当 期 排 放 系

13、数 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员 会 公 布 的 各 个 电 网 的 排 放 系 数 最 新 数 据 为 依 据 。1 14 、 项 目 月 节 能 总 收 益 : 是 指 项 目 技 术 措 施 实 施 前 后 缴 纳 电 费 的 变 化 量 , 既 改 造 前项 目 月 基 准 电 费 额 与 改 造 后 项 目 月 实 际 电 费 额 对 比 的 实 际 减 少 值 以 及 维 护 费 , 维 护 费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该 项 目 前 12 个 月 或 24 个 月 每 盏 灯 的 平 均 值 。1 15 、 项 目 功 能 性 完 工 : 项 目 节 能 技 术 措 施 实

14、 施 结 束 , 功 能 性 指 标 达 到 设 计 指 标 。 1 16、 该 合 同 中 有 关 照 明 类 的 术 语 适 用 于 国 家 最 新 版 本 照 明 标 准 中 的 术 语 定 义 。 在合 同 执 行 期 限 内 ,乙 方 的 技 术 方 案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本 进 行 调 整 ,以 保 持 符 合 性 。1 17、 该 合 同 中 有 关 项 目 设 备 质 量 、 工 艺 质 量 、 照 明 质 量 的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相 关 最 新 版本 的 标 准 。1 18、 该 合 同 中 “年 ”“月 ”“工 作 日 ”“小 时 ”是 指 项 目 相 关 方 收 集 数 据 而 言 的 时 限 ,通 常 是 用 公 历 。 在 整 个 项 目 文 件 中 , 相 应 时 效 概 念 保 持 一 致 。1 19、 当 期 : 是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 用 于 能 耗 、 节 能 量 、 电 费 、 节 能 效 益 等 计 量 核 算 的 当前 时 效 周 期 。 在 整 个 项 目 文 件 中 , 相 应 数 据 的 时 效 周 期 保 持 一 致 。1 20、 在 该 合 同 中 未 明 文 规 定 计 算 公 式 或 核 算 办 法 按 数 学 及 统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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